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擬規定貪官外逃可缺席審判 律師:有利於預防犯罪

4月25日上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修正草案擬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對外逃貪官追逃工作力度。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於1979年,其後分別於1996年、2012年作了兩次較大修改,本次修法是刑訴法實施38年來的第三次修改。

草案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草案規定了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條提到,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家條約中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後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同時,修正草案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對於缺席審判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草案也作出了若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表示:“一是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二是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三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沈春耀同時說明,此次修改指向明確、內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

一直以來,我國都十分重視打擊外逃犯罪的國際合作。公開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已與50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與美、加、澳、新等60個國家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與美國等47個國家和地區簽署金融情報交換合作協議。但貪官外逃國目的地眾多,難以一一覆蓋,因此引渡和勸返依然是打擊犯罪的難點。

2003年,中國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規定了兩種贓款追回機制,直接追回機制和通過沒收的間接追回機制。前者是指當一締約國的資產因腐敗犯罪被轉移到另一締約國,在另一締約國沒有采取沒收等措施處置時,通過一定的途徑予以追回;後者是指當一締約國依據本國法律或者執行另一締約國法院發出的沒收令,沒收被轉移到本國境內的腐敗犯罪所得資產後,再返還給另一締約國。外逃貪官在國外需要資金作為支持,因此如果能夠通過《公約》與當地合作凍結贓款,也就可以起到打擊犯罪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同時規定需要先有終審判決,締約國才能收回贓款,而終審判決中就包括了缺席審判這一形式。

缺席審判是指法院在一方缺席,僅有一方當事人參與陳述與辯論的前提下,依法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的審判程序,是在權衡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基礎上提出的一種補救性措施。我國此前沒有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犯罪分子在引渡回國前,不能作出終審判決。而目前國際上已有多國規定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例如法國、德國、意大利以及日本等。

最高檢有關數據顯示,自2000年底最高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超過1.8萬名。這一數字表明瞭經濟犯罪外逃的人數在上升,還有更多的人還未緝捕歸案。為了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貪官外逃,建立缺席審判制度被提上議程。

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6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發佈“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系列文章,提出“要加強國際反腐敗問題研究,研究建立國內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細化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的觀點;當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肖建國律師向界面新聞表示,被告缺席一般是負案在逃而下落不明或逃往國外以逃避審判,我國與世界大多國家沒有簽定引渡條約,只能通過談判達成協議,很難將其歸案。另外,中國於2003年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請求國應當向被請求國提供終審判決,作為請求返還已被請求國沒收資產的條件。而因為我國沒有設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成為打擊在逃犯罪的法律障礙。

“因此,設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打擊犯罪,同時可以對在逃犯罪以刑事司法評價,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肖建國說。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2016年發表的一篇論文指出,近年來,腐敗分子外逃,大量腐敗資金流失至境外。如果可以通過缺席審判作出生效判決,其對境外腐敗資產的追繳也將具有確定力。這樣的判決既可以防止他們在國外洗錢使之變為合法財產,又可防止他們將來或搖身一變,以“歸僑”身份攜贓回國投資洗錢。總之,確立腐敗犯罪缺席審判制度正當其時,是摧毀外逃人員海外物質基礎的有效舉措,更是積極追回腐敗資產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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