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為了便於指導全區各地區各部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全面加強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宣傳工作,根據中央、自治區及市委、區委有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安排部署,結合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在賽罕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賽罕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內容儘量全面權威、通俗易懂、貼近群眾、方便工作的要求,分政策法規問答、案例說明、宣傳標語三個板塊,編制了《賽罕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100知識問答》手冊,現以電子版形式在全區範圍內轉發。由於編者水平所限,難免有疏漏與不妥之處,歡迎批評指正,以便在今後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接續上一期,今天我們繼續學習五個關於

“掃黑除惡”鬥爭的知識問答

【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答:1.對象為國家公職人員;2.利用手中權力;3.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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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在掃黑除惡

專項鬥爭中重點查處的3類問題指的是什麼?

答:1.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問題;2.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3.地方黨委和政府、z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問題。


【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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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麼?

答: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村“兩委”候選人。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未滿五年的,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滿的;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立案調查的,被判處刑罰正在執行期間的,因故意犯罪刑滿釋放未滿五年的;③欺壓群眾、橫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惡勢力、黑惡勢力,群眾反映強烈的;④有違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行為的,組織或參與邪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的;⑤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參選,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選舉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為村“兩委”候選人:①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內有嚴重損害生態環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多生育行為被查處的;②煽動、組織、參與非法上訪,或長期無理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③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未撤銷的;④因聚眾賭博、嫖娼等被處以治安拘留及以上處罰,或有涉毒問題的;⑤道德品行低劣,影響較壞,在群眾中沒有威信的;⑥現任村“兩委”幹部長期外出,連續時間超過6個月,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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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麼?

答: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平安賽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知識100問(六)

涉黑涉惡線索舉報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答:各掃黑除惡相關部門只受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方面的來信來電舉報,對於其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信訪問題,將按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歡迎廣大幹部群眾積極反映與掃黑除惡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1.威脅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組織干擾政治安全;利用網絡散佈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他政治謠言;發佈恐怖言論、圖片、視頻進行恐怖宣傳;利用熱點問題、敏感事件聚眾衝擊黨政機關,影響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工作秩序;未經批准成立非政府組織,強迫他人參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動民族矛盾。2.把持基層政權:採取“霸選”“騙選”“賄選”等手段插手、破壞農村基層選舉,採取“拳頭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縱基層政權;扶持代理人,搞“小山頭主義”,拉攏腐敗、操控要挾黨政、鄉村基層幹部為其“保駕護航”,貪汙、侵佔農村集體資產,強行入股分紅。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利用家族宗族勢力、封建幫派稱王稱霸,以大欺小,大姓壓小姓,霸佔他人山林、農田、水面,侵犯他人權屬利益;挑起事端,干擾案件依法處理;無法無天,阻礙村民集體決議。4.煽動群眾鬧事:借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以及其他糾紛煽動、組織聚眾鬧事;在徵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策劃集體非訪、群體性(械鬥)事件,挾持群眾與黨和政府對抗,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交通秩序;以維權為名組織非法上訪、鬧訪、纏訪及上訪“專業戶”“代理人”;惡意誣告、誹謗、陷害他人。5.強攬工程:借工程項目落在本地之機,強攬工程、強送材料、阻工擾工;工程建設領域阻礙投標、串標圍標、項目壟斷、哄抬房價。6.欺行霸市:實施區域、行業壟斷,包括村霸、路霸、街霸、鄉霸等行霸;地痞羅漢稱霸一方、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損壞財物、破壞安全生產;企業豢養地痞羅漢,非法處置經濟糾紛、工商糾紛;客運、貨運、倉儲物流場所控制運營路線、強拉客源、搶佔貨源、非法經營、暴力打壓競爭對手;無證開採礦山、非法侵佔國有資產和礦產資源;汽運業和二手車市場欺詐、坑蒙拐騙、強迫交易、組建“執法隊”扣車索債、非法改裝、嚴重超載。7.操縱經營黃賭毒:操控娛樂場所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利用勢力非法組織、引誘、介紹、容留、強迫賣淫或色情敲詐;利用勢力開設賭場,賭場放貸,組織專門人員黑吃黑、惡吃惡,利用掩護經營從事賭博的電子遊戲機室、動漫電玩城;與境外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相互勾結、組織內地人員到境內外賭博並在放貸後拘禁參賭人員;在賓館、夜總會、旅社縱容販毒吸毒;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8.非法高利放貸:非法融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各種“套路貸”“校園貸”“裸貸”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貸。9.插手民間糾紛:逞強好勝、非法牟利,暴力討債、追債,強拿硬要、非法拘禁;採取滋擾、恐嚇、威懾以及“談判”“協商”等“軟暴力”方式非法處理民間糾紛。10.跨國跨境: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非法組織出入國(境)務工,利用“外籍新娘”等進行詐騙犯罪。11.涉槍、盜搶和傳銷、拐賣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儲存、攜帶、運輸槍支彈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網絡販賣槍支及槍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多發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團伙性、跨區域盜竊團伙犯罪;入室盜竊,盜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和電瓶,砸汽車玻璃等犯罪;搶劫、搶奪等違法犯罪;詐騙犯罪,特別是網絡詐騙、電信詐騙等職業化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案件;以拐騙、欺詐、綁架、販賣、收買等手段拐賣人口。12.“食藥環”領域:非法添加、銷售瘦肉精、地溝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小作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藥品製假售劣、非法經營;環保違規建廠、排放,非法經營煤焦油、非法銷售成品油。13.阻礙執行公務:違法違章建設,不聽勸阻,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14.“保護傘”: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15.其他涉黑涉惡情形。


初審:劉超

複審:高俊

終審:韓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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