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别墅”10年终拆掉,遭受“拆违”的你怎么办?

俗话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但近日,央广新闻热线收到实名举报反映称,在森林资源丰富的黑龙江,有人在牡丹江市军马场的国有林里,毁林削山挖湖建私家庄园,却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在牡丹江市西北郊的森林深处,有一座取名“曹园”的私人建筑群,气势宏伟,规模惊人。对于“曹园”的违法占地,近十年间,牡丹江市国土部门曾三次作出拆除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都形同虚设,沦为“一纸空文”。那么,国有林地上建起的“曹园”,为何10年都拆不掉呢?

“违建别墅”10年终拆掉,遭受“拆违”的你怎么办?

拆除违章建筑

近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等9个省直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到达牡丹江市开展督查工作,牡丹江市专项调查组已全面进驻“曹园”。下一步,省督查组要督查牡丹江市政府,把“曹园”从最初到现在整个变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调查清楚,用2003年的卫星图片和现在的状况进行比对,查出每一年“曹园”发生了什么变化,哪些项目已经办了手续,哪些完全没有手续,一个一个地把事情查清楚,在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调查“曹园”的过程中,还要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履职到位,是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党纪国法来处理。

实践中,政府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进行房屋或养殖场拆迁的例子不在少数。那么当你接到拆违的通知时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底什么样的建筑才是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由此可以总结出违章建筑基本包括以下几项: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其次,我们要了解违章建筑的拆除的合法程序:

A、调查取证(包括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建的面积、位置等等);

B、违法建筑的认定;

C、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D、下达执法文书;

E、强制拆除的审批;

F、制作拆除方案;

G、实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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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最后,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拆除机关未下达任何的书面通知文件,直接进行强拆,那么强拆是违法的。请您提前留好相关证据,为您以后的司法维权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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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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