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把鍋燒漏了,離職走人,公司還要賠償他損失?


劉某於2003年入職中南民族大學後勤集團。2008年1月中南民大後勤保障處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劉某任炒菜廚師,合同期限為3年。2011年1月,雙方續簽3年勞動合同。2017年1月,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就原勞動合同書中合同期限變更為2011年1月至2017年12月31日。工作期間,中南民大未為劉某辦理社會保險。

2017年5月,劉某在工作中,將中南民大食堂的鍋燒破。隨後,劉某離崗,並再未返崗,也未辦理離職手續。

2017年6月,劉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中南民大賠償其失業保險金,並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018)鄂01民終10035號】

廚師把鍋燒漏了,離職走人,公司還要賠償他損失?

【小維析法】

1、合同主體

本案中,雖然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是中南民大後勤保障處,但後勤保障處系中南民大下屬的二級機構,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因此,應視為劉某系與中南民大簽訂的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

2、勞動關係解除原因

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是用人單位是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關鍵。本案中,劉某將中南民大食堂的鍋燒破後,即離開工作崗位,沒有再為中南民大提供勞動,中南民大作為管理者,應主動行使管理權,對劉某作出一定的處理。但中南民大未作出任何處理意見,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後要求劉某繼續上班或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視為中南民大其本意為同意此時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而劉某對勞動關係的解除也採取消極態度,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系中南民大提出後經協商一致認同。故,中南民大應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不免除用人單位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依據人社部《實施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案系中南民大提出並與劉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劉某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中南民大應向其支付失業保險損失。雖然劉某曾書面申請,表明其自願放棄辦理社保,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自願放棄的,並不免除用人單位的繳納義務。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中南民大未為劉某辦理社會保險,應賠償劉某因未繳失業保險導致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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