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淨環保前董事長周蘇華吃警示函 信披存在虛假記載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6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證監局網站發佈監管措施信息顯示,福建龍淨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淨環保",股票代碼:600388)前董事長周蘇華在2017年6月2日發佈的《福建龍淨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一致行動人買賣龍淨環保股票及持有龍淨環保股份情況存在存在虛假記載。

周蘇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周蘇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2017年6月13日,龍淨環保公告稱,因公司第一大股東福建省東正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按相關協議約定,周蘇華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戰略委員會主任職務。辭職後,周蘇華不再擔任龍淨環保任何職務。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三條第二款: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三條第三款: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報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關於對周蘇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蘇華:

經查,你於2017年6月2日在《福建龍淨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截至本權益變動報告書提交之日,除本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一致行動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福建龍淨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未直接持有龍淨環保股份,僅持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東正投資的股權。本次權益變動後,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再間接持有龍淨環保擁有權益的股份”“一致行動人指周蘇華的配偶及兄弟姐妹,為鄧小璇、周蘇宏、周蘇偉、周蘇榕”。

事實上,一致行動人周蘇榕控制“李某”賬戶於2017年3月24日買入福建龍淨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淨環保)股票9,900股,成交金額130,738元。2017年4月27日賣出“龍淨環保”9,900股,成交金額151,767元。權益報告變動書公告後,周蘇榕仍通過“李某”賬戶持有“龍淨環保”。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你的前述披露行為存在虛假記載。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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