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经金寨县公安局移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龚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1、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龚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皮卡车,和皮某某一起去霍山购买冰毒,在返回金寨的途中,二人在龚某某的皮卡车内吸食冰毒;2、2018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驾车到霍山购买冰毒,当晚返回金寨后,龚某某邀约并容留王某在其所有的江淮牌工程车内吸食冰毒;3、2018年7月15日下午,由王某提供冰毒,被告人龚某某先后容留王某、皮某某在其所有的江淮牌工程车内吸食冰毒;4、2018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龚某某借用王某的皮卡车,和皮某某一起前往霍山购买冰毒,在返回金寨的途中,二人在皮卡车内吸食冰毒。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在县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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