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可以,無性不行!—《婚姻法》不合理之處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持續上升,每年離婚數量已佔當年結婚數量40%。隨著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婚內出軌也似乎越來越司空見慣,甚至“婚姻法解釋”都不支持因此而離婚。

有人疑惑,法律不是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法定的離婚事由嗎?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現實中,持續、穩定很難認定,約炮、出軌大都是偷偷摸摸,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同居,所以出軌、約炮並不能直接作為離婚事由。

出軌可以,無性不行!—《婚姻法》不合理之處

雖然出軌不能離,但是無性功能卻可以離。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也就是說,假如丈夫沒有性功能,妻子因此出軌,妻子可以因丈夫不舉提出離婚,而丈夫不能因妻子出軌而離婚......反正我覺得不太公平,大家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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