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1. 何信澤製造毒品案

——製造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2. 劉幫販賣、運輸毒品案

——利用信息網絡、通過快遞方式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3. 龔金洪故意殺人案

——吸毒後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極其嚴重

4.孫小芳走私、販賣毒品案

——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依法懲處

5.石小美販賣毒品案

——販賣毒品“神仙水”數量大,依法懲處

6.曾金華等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麻黃鹼,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懲處

7.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種植罌粟數量較大,依法懲處

8.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案

——為準確查明事實,通知偵查人員、鑑定人等出庭作證

案例1

何信澤製造毒品案

——製造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信澤,男,漢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何信澤住四川省金堂縣趙鎮現代名都小區。2013年9月11日,何信澤指使妻子租賃該鎮維羅納小區10幢2單元903室,並在該處製造毒品。同年10月31日,公安人員在何信澤家中將其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3.7萬餘克。隨後,公安人員從上述維羅納小區903室查獲甲基苯丙胺220餘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體5 800餘克、液體2.5萬餘克,並查獲一批製毒原料和工具。公安人員還從何信澤的製毒場所查獲手槍1支、子彈7發,從其住處查獲子彈2發。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信澤製造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何信澤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何信澤製造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還非法持有槍支,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對何信澤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何信澤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何信澤已於2017年12月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以甲基苯丙胺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國濫用人數的不斷增長,國內製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劇之勢,個別地區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何信澤在承租房內製造甲基苯丙胺,從其住處和製毒場所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數量達3.7萬餘克,還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體、液體共計3萬餘克,何信澤另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據何信澤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製造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案例2

劉幫販賣、運輸毒品案

——利用信息網絡、通過快遞方式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

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幫,男,漢族,1984年9月1日出生,無業。2012年11月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年1月24日刑滿釋放。

2014年6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劉幫到廣東省廣州市某快遞公司,化名李波將一個紙盒寄往山東省煙臺市。劉幫離開後,快遞公司工作人員認為該快遞件可疑,遂報警。公安人員當日從上述紙盒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約600克。

2014年9月初,被告人劉幫通過QQ、微信等方式與山東省招遠市的孟祥霖(已另案判刑)商定,以每克35 元的價格賣給孟祥霖甲基苯丙胺2 000克。孟祥霖向劉幫提供的賬戶匯款6萬餘元后,劉幫從廣州市將裝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快遞給孟祥霖。同月25日,孟祥霖到招遠市某快遞公司收取上述包裹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包裹內的甲基苯丙胺2 000餘克。

201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劉幫通過QQ、微信等方式與山東省膠州市的陳曉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以1.05萬元的價格賣給陳曉宇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00粒。同月23日,劉幫通過某快遞公司將裝有毒品的包裹從廣州市寄給陳曉宇。同月26日,陳曉宇的妻子領取上述包裹後帶回家中交給陳曉宇。同月27日17時許,公安人員在廣州市番禺區劉幫租住處樓下將劉幫抓獲,並在其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2 100餘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80餘克;在番禺區劉幫的另一租住處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2.5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幫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劉幫多次以快遞方式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劉幫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僅一年多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幫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劉幫已於2018年6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利用信息網絡和電子商務平臺實施毒品犯罪,是當前毒品犯罪的新動向,物流配送的便捷性又加速了毒品從毒源地向其他省份擴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和物流配送覆蓋面廣、易隱瞞真實身份等特點,通過QQ、微信等方式聯繫商定毒品交易,以快遞方式寄送毒品,此類案件在實踐中時有發生。本案被告人劉幫通過QQ、微信等方式與他人聯繫商定毒品交易,再將毒品快遞給對方,共計販賣、運輸5 000餘克甲基苯丙胺及片劑,社會危害大,且其屬於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民法院根據劉幫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案例3

龔金洪故意殺人案

——吸毒後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龔金洪,男,漢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龔金洪長期吸食毒品。2015年6月8日,龔金洪在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文豐村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後產生幻想、猜疑,當晚與妻子發生爭吵,妻子遂離家外出。次日凌晨,龔金洪持菜刀進入其兒女臥室,朝正在熟睡的女兒龔某甲(被害人,歿年11歲)、兒子龔某乙(被害人,歿年9歲)的頭頸部等處猛砍,致二人死亡。後龔金洪走上自家樓頂,跳樓跌落至院內,被人送往醫院搶救,並被公安人員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金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龔金洪吸毒後持菜刀砍死自己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龔金洪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龔金洪已於2018年3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合成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致幻等作用,會使吸毒者出現興奮、狂躁、幻視、幻聽、被害妄想等症狀,進而導致其自傷自殘或實施暴力犯罪。近年來,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駕車肇事等惡性案件屢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教訓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龔金洪長期吸食毒品,並出現吸毒導致的幻想等症狀;龔金洪的妻子亦證實龔金洪近年來吸毒後有幻覺和暴力行為。案發當日,龔金洪兩次吸食冰毒,與妻子發生爭吵後竟持菜刀砍死熟睡中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該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嚴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案例4

孫小芳走私、販賣毒品案

——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小芳,女,漢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經商。

2016年3月,被告人孫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國家有關部門管制,仍以向境外走私、販賣為目的,通過互聯網購買約20公斤“4-氯甲卡西酮”,並安排他人分批次郵寄給境外客戶。上述由孫小芳安排發往境外的郵包中,有17批次檢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共計15 854.43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已被國家管制,仍從國內購買後向境外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孫小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孫小芳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11月7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毒品“4-氯甲卡西酮”是一種新精神活性物質。新精神活性物質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而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所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為加強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管制,2015年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對新精神活性物質進行列舉式管制,所有被列管的物質均屬於毒品。被告人孫小芳走私、販賣“4-氯甲卡西酮”數量大,人民法院根據此類毒品的性質、孫小芳犯罪的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5

石小美販賣毒品案

——販賣毒品“神仙水”數量大,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小美,女,壯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無業。

2016年8月4日23時許,被告人石小美向吸毒人員羅某、甘某某出售5瓶“神仙水”,價格為500元。次日下午公安人員從羅某駕駛的轎車內查獲上述“神仙水”,淨重共計49.75克,經鑑定均未檢測出毒品成分。同月8日下午,石小美在一賓館內又向羅某、甘某某出售20瓶“神仙水”,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鑑定,上述20瓶“神仙水”淨重共計396.52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氯胺酮(俗稱“K粉”)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小美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石小美第一次販賣給羅某的“神仙水”系假毒品,其行為屬販賣毒品未遂;第二次販賣給羅某、甘某某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液體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石小美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石小美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8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神仙水”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混合型液體毒品,常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不同毒品成分,服用後會導致暫時性失憶,甚至出現幻覺,嚴重的會導致死亡。被告人石小美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神仙水”約400克,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6

曾金華等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麻黃鹼,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金華,男,漢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務工人員。

被告人吳林寶,男,漢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劉貴餘,男,漢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曾祥勝,男,漢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工人。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曾金華、曾祥勝、吳林寶、劉貴餘等人先後在山東省蘭陵縣大仲村鎮車莊村、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馬廠湖鎮武德村租用廠房,並從臨沂市化工市場及湖北省武漢市等地購買溴代苯丙酮、二甲苯、鹽酸等原材料,在上述廠房內分別生產麻黃鹼共計約2 000餘千克,其中在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產的976餘千克麻黃鹼被查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金華、曾祥勝、吳林寶、劉貴餘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曾金華組織、策劃全部犯罪行為,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曾祥勝、吳林寶、劉貴餘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吳林寶、劉貴餘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曾金華、曾祥勝、吳林寶、劉貴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年六個月、八年、八年,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十五萬元、十四萬元、十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月24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國內製造毒品犯罪形勢較為嚴峻,與此相應,非法生產麻黃鹼、羥亞胺、鄰酮等製毒原料的犯罪案件頻發。為從源頭上遏制製毒物品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製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增設了非法生產、運輸製毒物品罪,並提高了法定刑。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麻黃鹼的案件。麻黃鹼是製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被告人曾金華等人明知麻黃鹼屬於製毒物品,為牟取暴利而非法生產,數量達2 000餘千克,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據曾金華等人犯罪的事實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7

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種植罌粟數量較大,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福妙,男,漢族,1967年9月6日出生,無業。2003年6月3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2015年8月26日刑罰執行完畢。

2016年年底,被告人徐福妙在浙江省永嘉縣橋下鎮徐山村一處田地種植罌粟。2017年4月8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查獲該批罌粟,經清點、鑑定,共計2 243株。在附近務農的徐福妙在接受公安人員排查性詢問時主動交代罌粟系其種植。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徐福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徐福妙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徐福妙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 2017年7月30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本案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種植罌粟達2 243株,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及具有累犯、自首等情節,依法判處刑罰,對此類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案例8

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案

——為準確查明事實,通知偵查人員、鑑定人等出庭作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為國,男,漢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無業。

2016年5月至6月10日間,被告人袁為國在江蘇省射陽縣分4次向劉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0克,收取毒資8 600元。同年6月上旬,袁為國在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分2次向吳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共1克,收取毒資400元。同月11日,袁為國駕車至鹽城市亭湖區一小區附近,欲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其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6克,並從車旁管道內查獲其事先藏匿的甲基苯丙胺243.7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為國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袁為國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隱蔽性較強,一些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常將準備交易的毒品藏於隱蔽處,這種“人貨分離”的方式給認定查獲的毒品是否屬於犯罪分子所持有、控制帶來一定難度。本案就是一起較為典型的“人貨分離”案件。涉案主要毒品系在被告人袁為國所駕駛汽車附近的管道內查獲,袁為國在一審中辯稱該批毒品非其所有。為準確查明案情,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參與偵破本案的偵查人員周某某、曹某、鑑定人陳某某及有關證人出庭作證。通過庭審查明袁為國被抓獲、毒品被查獲的過程,確認從毒品外包裝袋上檢出的是袁為國的DNA。上述人員出庭作證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是落實庭審實質化的具體舉措,對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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