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構成欺詐判賠150萬

近年來,白酒價格的高低往往與年份掛上了鉤,於是年份成了各大酒廠,最愛玩的數字遊戲今天要講的就是與茅臺年份酒有關的維權故事。

花70萬購買茅臺年份酒,後以年份涉假、構成欺詐為由將經銷商告上法院,索賠“退一賠三”故事還得從2013年1月2日說起。

當天,張某與北京豐盈兆業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盈公司)簽訂《購買茅臺酒合同》,約定向豐盈公司購買:48瓶單價為5380元的白金至尊(15年1斤裝)、1壇單價為38888元的白金窖藏(30年3斤裝)、1壇單價為218888元的白金窖藏(30年18斤裝)、18瓶單價為1380元的白金醬酒(上將)、30瓶單價為980元的萬事如意、30瓶單價為640元的玉如意、108瓶單價為398元的金如意、90瓶單價為428元的茅臺酒53°團賀酒禮盒、62瓶單價為428元的茅臺酒53°茅臺珍品禮盒,貨款69.7萬餘元。


“茅臺”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構成欺詐判賠150萬


此前一天,2013年1月1日,豐盈公司從貴州茅臺(727.350, -14.98, -2.02%)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獲得授權書,授權該公司為貴州茅臺集團白金酒系列產品特約經銷商。

張某與豐盈公司簽訂合同後,分別於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間分四次支付了貨款。

2016年,張某以“發現宣傳資料中成立於2005年3月的酒廠卻自詡有50多年的釀造歷史”,所購茅臺酒涉嫌年份造假,豐盈公司構成欺詐為由,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起訴豐,請求判令:一、豐盈公司向張某支付商品價款69.7萬元,張某向豐盈公司退回商品;二、豐盈公司承擔假一賠三的賠償責任,向張某賠償209.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茅臺保健酒業成立於2005年3月,從時間上推斷該公司不可能於2013年1月生產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類產品。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交易的白金酒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茅臺酒(貴州茅臺酒)》(GB18356-2001)的規定,酒齡指生產出來的酒在陶壇中貯存老熟的時間,一般以年為單位。年份酒的形成是以儲藏的時間為基礎的,即窖藏時間。茅臺保健酒業成立於2005年3月,因此,從時間上推斷,該公司不可能於2013年1月生產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類產品。


“茅臺”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構成欺詐判賠150萬


▲《國家標準茅臺酒(貴州茅臺酒)》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因此,豐盈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2016年8月1日,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瓊0105民初716號民事判決,判定豐盈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判決支持張某“退一賠三”訴訟請求,判令豐盈公司退還張某購酒款69.7萬元並支付三倍購酒款賠償金209.1萬元。

被經銷商起訴維權後茅臺保健酒業公司,以案外第三人身份起訴請求撤銷上述“退一賠三”判決一審被法院駁回。被判“退一賠三”後,豐盈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起訴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追償損失。

2017年6月,茅臺保健酒業公司以案外第三人身份,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起訴,以能夠生產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為由,請求撤銷該院作出的上述“退一賠三”判決。


“茅臺”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構成欺詐判賠150萬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審理認為: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茅臺保健酒業公司僅提供其前身為茅臺酒廠附屬酒廠,茅臺酒廠附屬酒廠於1981年10月14日成立,2002年1月20日由貴州茅臺酒廠附屬酒廠和貴州茅臺酒廠附屬酒廠經貿公司共同設立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等證據,未提供涉案年份酒的釀造工藝,基酒來源、年份、儲藏地點、調味酒成分等相應證據,也未提供涉案酒命名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的相應依據,故茅臺保健酒業公司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不能認定涉案年份酒為15年及30年年份酒。

另外,茅臺保健酒業有限公司《茅臺酒產品大系》宣傳冊載明:

①“白金至尊從生產、貯存到出廠歷經十五年以上”;

②“白金窖藏秉承五十多年釀造歷史,精選國藏醬香老酒”、“秉承國酒標準”;

③“白金醬香型白酒”九次蒸煮,八次發酵,七次取酒,高溫制曲,高溫取酒,長期窖藏”;

④白金酒健康養生酒系列,是“以茅臺集團醬香型白酒為基酒”。

但在訴訟過程中,茅臺保健酒業公司未能提供涉案非年份酒基酒來源於茅臺集團的相應證據。秀英區法院審理認為,上述判決認定豐盈公司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已構成欺詐,並支持“退一賠三”並無不當,據此作出(2017)瓊0105民撤3號民事判決,駁回茅臺保健酒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定

茅臺“白金”年份酒年份涉假判決支持年份酒“退一賠三”,退51萬餘元 賠154萬餘元,茅臺保健酒業公司隨後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茅臺保健酒業公司所舉證據,均不能證明豐盈公司向張某出售的白金至尊和白金窖藏分別為15年和30年的年份酒,且茅臺保健酒業公司成立於2005年3月,從時間上推斷,該公司於2013年1月生產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類產品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因此認定,豐盈公司與張某簽訂《購買茅臺酒合同》,向張某銷售的年份酒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茅臺”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構成欺詐判賠150萬



“茅臺”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構成欺詐判賠150萬


但該合同中銷售的其他酒類產品並非年份酒,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其銷售存在虛假宣傳,一審判決對此並未區分,而把該合同銷售的所有酒類產品均認定存在欺詐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予以糾正。


“茅臺”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構成欺詐判賠150萬


二審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判令豐盈公司退還貨款51.6萬餘元,並向張某賠償該銷售款的3倍154.8萬餘元。

-後續進展-

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茅臺保健酒業被判承擔連帶責任2017年,豐盈公司將北京白金至尊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白金至尊酒業返還豐盈兆業公司貨款69.7萬元、支付賠償款154.8萬餘元及其他損失30.9萬餘元。

終審判決書中指出:茅臺保健酒業公司作為涉案商品的生產者,因商品存在欺詐導致經營者豐盈兆業公司遭受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豐盈兆業公司有權向茅臺保健酒業公司追償,茅臺保健酒業公司應當就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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