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小作坊” 環評不能“一刀切”

熏製年味十足的臘肉,是南方地區的傳統,如何兼顧口味與大氣環境質量,尚需在實踐中探索。

目前,廣大農村地區耕作的土地已經比較少,特別是城鄉接合部以及郊區,不少農村家庭逐漸告別了傳統生產方式,採取經營“小作坊”等新生產方式,比如手工榨油、製作腐竹、熏製臘肉、糧食加工、製作米皮等,雖然傳統食品加工傳承著舌尖上的味道,但卻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汙染。

傳統監管模式下,首先會檢查其環評手續,儘管我們有《環境影響評價法》作為指導,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作為有效的實施手段,但是對於那些“不起眼”的“小作坊”到底需不需要環評之間卻較難達成共識,而這些“小”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困擾。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將這些“小作坊”全部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範圍;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家庭經營“小作坊”予以環評豁免。如此一來,或可能傷害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或可能對汙染現象監管不到位。筆者認為,這些“小作坊”環評不能搞“一刀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是“建設項目”的定義。目前而言,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並沒有明確且清晰的定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對“建設項目”也沒有定義,相關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未有過清晰的界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建設項目的範圍進行過如下解釋:《條例》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進行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包括國有經濟、城鄉集體經濟、聯營、股份制、外資、港澳臺投資、個體經濟和其他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開發活動。這一通知將“建設項目”明確限定為“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開展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

其次是對“建設項目”的解釋方法。法律的適用離不開解釋,法律解釋填補著法律和事實之間的空隙。筆者認為,此時應對“建設項目”進行解釋,對“建設項目”範圍進行限定,執法實踐中,往往擴大了“建設項目”適用範圍。《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環保評價許可是否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前置條件問題的覆函》(國法秘函〔2006〕403號)明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的,不屬於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在“王華訴重慶市北碚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中,法院就以此為理由認為個體餐館不屬於建設項目,重慶市北碚區環保局適用法律錯誤,做出的行政處罰被撤銷。這個案例引起了我們對擴大“建設項目”範圍的深度反思。

最後是準確的法律推理。根據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將案件事實包含於法律規範之下,即可得出法律結論。有了清晰準確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需要執法人員從生活事實中予以提煉、甄別、整理,區分出哪部分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案件事實。對執法人員來講,需要在生活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來回穿梭,其重心在於:針對生活事實做出判斷,只有當生活事實與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兩相契合時,方能做出準確的邏輯推論。

綜上,筆者認為,農村家庭“小作坊”是否需要環評,綜合考量“小作坊”的建設規模、對環境影響程度、是否註冊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類型,就可以得出準確的結論。(彭學坦)

作者單位:陝西省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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