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系列一【為權利而奮鬥】

【案情描述】

為增強鐵路運輸能力,某鐵路局提出某工程建設項目,並先後經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鄉規劃審批和國土資源部用地預審。

2015年8月1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實施某工程作出《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A地至B地鐵路增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同意項目主要建設方案。

2016年4月13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覆函同意先行用地400公頃。

因該工程需在某縣境內的某鎮等處進行徵地、拆遷,該縣人民政府2016年5月21日發佈《關於鐵路增建工程某縣路段徵地拆遷工作的通告》,就徵地拆遷範圍、補償標準等徵地拆遷事項予以通告。

2016年8月10日,該縣國土資源局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就徵收土地範圍、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徵地範圍內涉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徵地後農民的安置方式等予以公告徵求意見。

為保證該段工程順利推進,縣政府研究同意《A地至B地鐵路增建工程該縣路段徵地拆遷暨外部環境保障工作方案》,成立該工程段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並在縣國土局下設辦公室(即縣協調辦),由縣協調辦牽頭,有關鎮(街道辦)具體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2016年10月31日,縣政府和鎮政府簽訂《某鐵路增建工程路段徵地拆遷安置及環境保障工作責任書》,該責任書載明:鎮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兌付徵地拆遷補償費用,落實拆遷戶安置宅基地,解決徵地拆遷中的相關問題。

2016年11月01日,該工程建設用地申請經國務院批准後,國土資源部作出《國土資源部關於A地至B地鐵路增建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同意建設用地共計600.382公頃。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先後轉發了國土資源部的上述批覆,並要求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2016年12月18日,縣國土資源局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就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予以公告。

周某系該工程路段被徵收範圍內的某村村民,在該村有宅基地一處,並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一棟。該房屋位於某工程徵收土地的範圍內。

該鐵路段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鎮政府分別在2018年01月25日和2018年3月2日共同製作“限期拆除通知書”兩份,前者限周某於2018年0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後者限周某在3月31日前自行拆。因與周某就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縣政府和鎮政府遂於2018年4月16日組織人員對周某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訴求】

要求縣政府、鎮政府將周某的房屋恢復原狀;確認縣政府、鎮政府將周某的房屋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結果】

確認縣政府和鎮政府於2018年4月16日強制拆除周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焦點】:1、對周某宅基地上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2、鎮政府和縣政府是否可作為共同被告?

針對焦點1:即強拆行為是否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政府具有強拆的主體資格,鎮政府不具有強拆的主體資格,因此鎮政府參與實施強拆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雖然鎮政府會同縣協調辦向周某兩次送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但是在拆除前,既沒有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也沒有製作強拆決定,更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縣政府和鎮政府的強制拆除房屋程序違法。

針對焦點2:雖然縣政府和鎮政府簽訂《某鐵路增建路段徵地拆遷安置及環境保障工作責任書》,但是,兩份限期拆除通知書是由縣協調辦和鎮政府共同製作,還有強拆現場的簽到冊、強拆現場視頻資料和照片等證據,證明強拆現場有縣政府辦、公安局、國土局、公證處、宣傳部及鎮政府等部門工作人員參與了強拆行為,所以應當認定縣政府和鎮政府共同組織實施了強拆行為,應當認定縣政府和鎮政府為共同被告。

綜上,針對周某要求對其房屋恢復原狀,因周某的房屋位於該工程徵收土地範圍內,並且該鐵路橋在拆除時已經修在周某房屋門前,拆除後開庭前鐵路橋已經完工,因此其要求對房屋恢復原狀不具有可能性,並且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相悖,因此不支持。周某要求確認縣政府和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支持。關於行政賠償部分周某可另行主張。

【法條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徵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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