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定:夫妻“離婚”後,這三樣歸女方,男方得不到!

《婚姻法》新規定:夫妻“離婚”後,這三樣歸女方,男方得不到!

婚姻,幾乎是每個人都要經歷的,而近幾年來,我國的離婚率越來越高,這就使財產分配成了一大難題,從前國家都是提倡均等分配,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配。但是仔細想來,這種分配方式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不公平。於是國家從多方面考慮,出臺了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新規定:夫妻離婚後,這三樣歸女方,男方得不到”!來彌補之前的法律缺陷。那麼是哪三樣歸屬女方呢?就請大家坐上小編的普法大巴,出發!

第一樣,婚前女方的所有物,仍歸屬於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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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很多人都看到了夫妻財產平分這個漏洞,許多人藉此機會實行騙婚騙財產的違反道德的犯罪行為。如今大部分人的婚前財產都是獨立的,況且每個人的收支水平都不一樣。如果離婚之後,雙方將財產平分,那麼對強勢的那一方來說豈不是很不公平。所以國家修補了這項漏洞,使得婚前財產仍歸個人所有。現在的社會提倡男女平等,所以這一新政策,男方也同樣適用。

第二項,婚姻期間,個人所得的一切補償費永遠歸被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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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些意外,比如個人的身體或者權益受到侵害。而這些意外發生過後,迫害方要給予相應的賠償,而這筆賠償全權歸受害方所有,以保障受害者權益。還是這個道理,婚姻期間財產是共同使用的,離了婚以後,二人沒有關係,也沒有權利使用對方應有的權益。很多人不明白這個道理,總是憑著一些自以為理所應當的藉口進行道德綁架。在此小編要警惕這些當局者,應當維護好自己的權益,不要被小人利用。如果你抵抗不了,請去諮詢律所,在今天這個公平的時代,法律會保護你。

第三項,婚前的房產或者單方付款的房產,歸屬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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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輩的人固有一種想法,就是結婚的婚房的房產證上面須寫上自己孩子的名字,這樣才有安全感。認為有了房子,才有了保障。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一所房子不應該是婚姻的牢籠,它是控制不住人心的,人們結婚的前提應該是相愛,而不是想著離婚時的財產該如何分割。如果婚姻一開始就加上了附加價值,那麼小編認為這場婚姻註定也是不幸福,不長久的。房屋屬於固定資產,並且價值偏高。國家的新政策提到,在財產分割的時候,房屋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付款方所有。這樣,既保障了婚姻中的個人權益,還能防止違法亂紀的騙婚之徒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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