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三八节单位不放假,女员工告加班费,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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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黄XX于2012年3月入职苏宁物业公司,在千秋情缘小区从事监控员一职,双方签订一期劳动合同和三期聘用协议,最后一期聘用协议期限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聘用协议中加班的安排处理约定如下: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因岗位工作特点而产生的固定加班,其加班工资已经包含在乙方的月工资中,如甲方另行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规定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加班费,但要扣除节日所发放的补充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加班当时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黄XX上班时间为上四天休息两天,每个班12个小时。

苏宁物业公司工资表载明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其基本工资为1630元、加班工资970元、工龄工资60元(2015年4月后工龄工资为90元),合计为2660元(2015年4月后为2690元);……

苏宁物业公司在计算延时加班时间时,白班均扣除了1小时用餐及休息时间。2016年清明节,黄XX有加班情形,苏宁物业公司向其足额支付了300%的加班工资。

2014年9月、2015年9月,苏宁物业公司千秋情缘管理处的民主评议册载明:考勤所涉及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公司制定的工作休息时间为准,员工应在《考勤表》中签字确认出勤情况,其中应扣除工间、午间、晚间用于休息、就餐等非工作时间。黄XX签字确认。苏宁物业公司在计算黄XX加班时间时据此扣除了白班1个小时的用餐及休息时间。

2016年4月20日,苏宁物业终止了与黄XX的聘用合同。黄XX于2016年6月1日至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6月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黄XX诉至法院。

审理中,黄XX提出3月8日是三八妇女节,应当放假半天,但其正常上班,公司应为其再补半天工资。

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2年3月入职被告处,在千秋情缘小区担任监控员。……2016年3月8日妇女节逢原告上班,被告未放假半天,故应支付半天工资。原告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相应工资和加班费。

法院意见:

针对黄XX的诉讼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

关于补发2016年2月8日、9日、3月8日半天的工资问题。本院认为,黄XX在2016年2月8日、9日法定节假日未上班,苏宁物业公司正常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3月8日半天工资,本院认为,三八妇女节是法定节日,而非法定假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可以看出,三八妇女节如果不放假,算做正常上班。本案中,黄XX在三八妇女节上班,苏宁物业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黄XX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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