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逃避債務,將2套房子轉給1歲兒子,法院判撤銷轉讓

欠款39萬,眼見對方催得緊,佛山男子鄒某想到將房子轉給兒子,可是此時鄒某兒子才1歲多,法院是如何處理的?

被催債前夕,將房子低價轉給1歲兒子

鄒某名下擁有佛山市三水區2套房屋的1/2份額。2016年5月31日,鄒某作為賣方與兒子小鄒(2014年出生),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2份,分別約定小鄒購買鄒某名下佛山市三水區2套房屋的1/2份額,作價為271167元、209154元。

2016年6月3日,在鄒某將房屋轉賣給兒子幾天後,徐先生以鄒某欠其已到期借款共計39萬元及相應利息為由,將鄒某、黃某(鄒某的妻子)告上法庭。佛山市三水法院判決,鄒某、黃某應支付借款本金23萬元及相應利息給徐先生。

男子為逃避債務,將2套房子轉給1歲兒子,法院判撤銷轉讓

2016年11月9日,鄒某歸還徐先生53000元,雙方確認,鄒某尚欠徐先生借款本金187215.5元和相應利息。因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三水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2017年1月6日,無意中得知鄒某不久前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轉移了。徐先生於是到佛山市三水區不動產登記檔案館查詢,上述房地產的1/2份額已轉為小鄒名下。次日,徐先生向南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鄒某轉讓位於佛山市三水區2套房地產的1/2份額給小鄒的行為,同時撤銷鄒某與小鄒於2016年5月31日簽訂的關於轉讓上述房地產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法院判決:撤銷房產轉讓行為

經審查,涉案房產原登記在鄒某名下,根據物權公示原則,鄒某擁有涉案房屋相應份額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男子為逃避債務,將2套房子轉給1歲兒子,法院判撤銷轉讓

本案中,鄒某尚欠原告已到期借款未支付,同時亦無證據證明鄒某將涉案房產轉過戶給其兒子小鄒有收取相應對價,故此本院認定鄒某無償轉讓涉案財產,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債權。

因此,對原告提出撤銷鄒某轉讓位於佛山市三水區2套房地產的1/2份額給小鄒的行為,同時撤銷鄒某與小鄒於2016年5月31日簽訂的關於轉讓上述房地產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鄒某轉讓位於佛山市三水區2套房地產的1/2份額給被告小鄒的行為;同時撤銷被告鄒某與小鄒於2016年5月31日簽訂的關於轉讓上述房地產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並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十日內將上述房地產恢復登記在被告鄒某的名下。

判決生效後,被告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徐先生向南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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