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雙方並未接觸,又應該如何定責賠償?

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因為道路上雙方發生碰撞而造成損失,責任也比價容易劃分。如果雙方並未接觸或碰撞,又應該怎麼賠償?

一孕婦駕駛電動車直行,遇到一輛小型轎車左轉。兩車雖未接觸,但孕婦因躲避左轉車輛滑倒而受傷,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建議終止妊娠。孕婦起訴左轉車主及其投保財險公司,討要住院和引產費用、精神損失費等。她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2018 年9月20日,孕婦李小姐駕駛電動兩輪車沿商河縣賈莊鎮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超市門口處時,恰遇前方孫先生駕駛的小型轎車左轉彎掉頭,李小姐發生側滑摔倒受傷,因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救治。住院期間,因需要各項檢查及藥物治療,經醫生建議終止妊娠。

事故發生後,商河縣交警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記載事故發生時李小姐駕駛的車輛經鑑定屬於機動車,且李小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調取事故現場監控,兩車未發生接觸,對該次事故的責任,交警隊未予劃分認定。因對方沒有賠償,李小姐一紙訴狀訴至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 ,要求孫先生和其投保的財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七萬四千餘元。

庭審中,李小姐認為:

其一, 孫先生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發前其駕駛電動兩輪車正常行駛,因孫先生駕駛車輛在沒有任何警示的情況下突然掉頭,致使李小姐因緊急避險發生側滑受傷,故本次事故應由孫先生承擔全部責任,李小姐不承擔事故責任。

其二, 終止妊娠原因亦系本次事故引起,治療費用應由被告支付。 事故發生後李小姐被送往本地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當日轉往濟南醫院救治。住院期間,因需要做各項檢查及藥物治療,經醫生建議後終止妊娠。其三,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次事故,致使其終止妊娠,給其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該項損失50000元。

就李小姐的各項主張,孫先生未做任何答辯。其投保的某財險公司主張:

雙方涉案車輛都是機動車,我方承保車輛掉頭的位置不屬於禁止掉頭路段,且雙方車輛並沒有發生任何碰撞或接觸,保險公司推斷李小姐車速過快或者駕駛熟練程度不足可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既然沒有發生碰撞,我方認 為我方承保車輛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

李小姐在醫院進行引產手術,雖然有醫生終止妊娠的建議,但 並不是本次事故導致必然產生的費用, 故對該項費用應該適當扣除30%。對李小姐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實踐缺乏法律依據,不予認可。

商河縣法院 經審理認為,

從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事發當時因為下雨導致路面溼滑,事故發生前孫先生駕駛的車輛系車頭朝西,車尾朝東順停在道路北側。

在孫先生駕駛該車輛左轉彎掉頭過程中車輛行駛速度較慢,但未開啟車輛轉向燈,當車輛轉至接近南北方向時,李小姐駕駛車輛由東向西快速駛來,躲避過程中在孫先生車頭的右前方發生側滑摔倒。

交通事故中,雙方並未接觸,又應該如何定責賠償?

結合上述證據,法院認為:

事發時路面溼滑,孫先生駕駛的車輛並非緊急掉頭, 李小姐 駕駛兩輪電動車速度較快,行駛過程中未對其前方車輛盡到注意觀察的義務,在發現前方車輛掉頭時採取措施不當發生側滑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 主要責任 ;

孫先生 駕駛車輛掉頭時雖然行駛速度較慢,但未開啟轉向燈,亦未注意觀察和避讓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車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 次要責任 。

李小姐在住院期間,前期治療以外傷為主,因其發生事故時懷有身孕,在外傷治療中多項檢查及治療均對胎兒有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終止妊娠,故其在醫院支付的醫療費(含引產費用)均與本次事故有因果關係。 孫先生投保的財險公司應在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人致人損害,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權人致人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審判實踐中,受害人評殘後的殘疾等級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

本次事故中,雖然李小姐的傷情未評定傷殘,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小姐受傷,治療過程對其胎兒產生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進行了引產手術,對其身體和精神均造成較大的傷害。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侵權人為個人的賠償標準, 法院 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000元。

綜上所述,對於李小姐主張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法院依法認定的各項損失,應首先由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40%的比例承擔。據此法院判決, 財險公司給付李小姐各項費用兩萬八千餘元 。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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