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發揮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專家諮詢委員會重要作用

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確立了我國藥品科學監管改革的思路。2017年10月,兩辦發佈《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系統完整地提出了藥品監管改革的具體政策。3年多來,阻礙醫藥創新的藥品監管政策障礙正逐步消除,每年申請臨床試驗的新藥數量大幅增長,進口藥獲得加速批准,國內創新藥上市明顯增多,凸顯了改革成果,醫藥產業對國民健康和經濟增長的貢獻不斷提升。

2017年3月,國家藥監總局發佈了“藥品註冊審評專家諮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27號) ”;2018年1月,正式公示了38個“藥品註冊審評專家諮詢委員會”名稱和專家委員名單。上述舉措初衷很好,可望建立科學高效的藥品審評審批和質控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專家在制定藥物研發技術指導原則、技術標準和參與藥品註冊審評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可是在公示之後就再無下文,迄今也未見諮詢委員會正式組建和開展活動。

為了進一步落實建設“健康中國”的宏偉戰略,深化改革創新,積極發揮專家諮詢委員會的重要作用,提高藥品審評審批工作效能和專業水平,特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藥監局(NMPA)提出以下建議:

1. 凡大事多講究儀式感,名正言順,才能事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NMPA宜儘快地召開諮詢委員會正式成立大會,向有關專家頒發聘書,增強榮譽感、歸屬感和使命感。

2. 專家諮詢委員會承擔就特定問題向NMPA提供獨立的專家意見的職責,是NMPA履行職責必要的協助審評的科技組織。要建立建全長效機制,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確和細化委員會諮詢範圍、程序和具體要求,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而非徒有虛名;必有助於堵塞漏洞盲區和利益輸送,防範和制約藥審中心(CDE)個別評審員習慣於自由裁量、權力過大而容易茲生腐敗或常犯技術錯誤。

3. 強調CDE和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的正規化和計劃性,每年的工作重點、開會日期和程序都應事先預定或相對固定,較早地提前公佈,告知專家委員(提前1-2周通知時間太短)。除非緊急情況,不應臨時倉促通知,這樣專家委員才可以及早地安排好所在單位和個人事務,確保能夠出席和全程參加諮詢會議。

4. 每次召開相關專業或領域藥品諮詢會,都應儘可能地邀請該諮詢委員會的全體或大多數成員參加,確保諮詢委員會的獨立性和科學性。堅決防範個別評審員依私人感情甚或利益關係去自行挑選專家與會,這樣厚此薄彼,必有失公允,影響不良,且可能違紀違規,廉潔風險較大。

5. 鑑於當前CDE工作人員中新手較多,水平參差不齊的實際,除了CDE內部應加強政策學習、專業培訓和提高水平外,要牢固樹立尊重專家的意識,對新藥臨床試驗、創新藥和特殊產品審批、優先審評及產品研發和評估相關的重要問題,須積極主動聽取諮詢委員會建議;特別是涉及重大問題、申辦方與審評部門爭議時,應及時啟動諮詢委員會工作程序。

6. NMPA和CDE平時宜主動聯繫諮詢委員會的專家,保持及時溝通,有效地利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術。同時,合理設置諮詢委員會的構成和規範行為,強化對利益衝突的管理,定期組織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提高政治責任感和諮詢水平;而專家委員履職參會和協助評審情況,應作為考核指標。

7. 專家諮詢委員會只是外部顧問,所提供的僅為專業技術建議,並非NMPA最終決定。但是,諮詢會議的出席專家、討論部分、無記名投票結果和意見建議,除非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法律糾紛、調查卷宗或重要的個人隱私,其他內容均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實施信息公開化,透明、客觀和公正,可以有效地平息爭議和化解多種衝突,由此諮詢委員會才能真正保持機制順暢、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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