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最高檢發佈的4個涉民企司法保護案例,都很有特色!(附案例全文)

最高檢發佈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為各級檢察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和指引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日前,最高檢發佈了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為各級檢察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和指引。這批典型案例包括黃某、段某職務侵佔案,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最高檢對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高度重視,先後制定實施了《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等文件。2018年11月,最高檢又在此基礎上,作出了《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解答》,以進一步統一、規範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以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為重點,既體現檢察機關保護民營企業的“檢察”特色,又較好發揮案例本身的指導意義。

四個典型案例都是檢察機關近期剛剛辦理的案件,也是司法實踐中涉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的案件。其中,黃某、段某職務侵佔案,是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利益,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的案例;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的案例;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是檢察機關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案例;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是檢察機關對處於從屬地位,被動實施共同犯罪的民營企業,依法從寬處理的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依法辦案與服務發展關係的把握。

孫謙介紹,此次發佈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旨在選取不同角度,彰顯對所有經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以案說法,引導民營企業合法經營規範發展;提煉要旨,明確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發揮檢察建議作用,增強法律監督的社會效果;立足檢察職能,營造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

孫謙表示,下一步,最高檢將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繼續整理發佈多種類型的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案例,為各級檢察機關提供辦案指導,切實促進辦案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黃某、段某職務侵佔案

——查辦企業從業人員職務侵佔犯罪,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

一、基本案情

黃某系福建省A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副總經理,段某系A公司原採購部經理,二人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8 年1 月6 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2017年6月,A公司受B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委託,由B公司提供製鞋原料豬巴革加工生產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後,剩餘部分原料豬巴革。黃某夥同段某,以退還B公司的名義,製作虛構的《物品出廠放行單》,將剩餘原料中的1萬餘尺豬巴革運至晉江市C鞋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寄存,7000餘尺退還B公司。2017年12月,B公司與A公司再次簽訂一份鞋業加工合同,雙方約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採購。黃某夥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義將寄存於C公司的豬巴革返賣給A公司,獲得贓款6.7萬元。後該筆贓款被黃某佔有,段某未分得贓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於2018年1月6日向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報案。

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於2018年5月22日將黃某、段某以職務侵佔罪向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查清了黃某、段某二人侵佔A公司豬巴革原料事實及數量。

二、處理意見

本案辦理過程中,一種觀點認為黃某等人侵佔的豬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屬於A公司所有,不符合職務侵佔罪“本單位財物”的構成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因與B公司的合同關係對豬巴革實施管理、加工,黃某等人侵佔該批豬巴革將導致A公司對B公司退賠相應價款,實質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財產權,構成職務侵佔罪。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為,職務侵佔罪“本單位財物”包括單位管理、使用中的財物,被告人黃某、段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A公司管理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數額較大,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司全額退還違法所得,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於2018年10月9日以職務侵佔罪對黃某、段某提起公訴。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黃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以段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對辦案發現的A公司倉庫和人員管理制度漏洞提出了檢察建議,A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後十分重視,目前已按建議制定了新的倉庫出入庫管理制度,財務部、採購部運作制度,定期檢查和月報制度,並且定期邀請法律人士給公司管理人員上課,警鐘長鳴,杜絕相關案件的再次發生。

三、指導意義

1.實踐中,對職務侵佔罪“本單位財物”的認定一直以來存在是單位“所有”還是“持有”的爭議。從侵害法益看,無論侵佔本單位“所有”還是“持有”財物,實質上均侵犯了單位財產權,對其主客觀行為特徵和社會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統一評價。參照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公共財產”的規定,對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管理、使用、運輸中的財物應當以本單位財物論,對職務侵佔罪和貪汙罪掌握一致的追訴原則,以有力震懾職務侵佔行為,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財產權平等保護,切實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2.在依法懲處侵害企業權益犯罪的同時,應當重視企業退賠需求,核實退賠落實情況,幫助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3.要注重發揮檢察建議的功能作用,促進民營企業加強防範、抵禦風險、化解隱患,幫助民營企業提高安全防範能力。

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在辦案中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

一、基本案情

涉案單位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A公司”),劉某系A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A公司是一家經營跨境零售業務的民營企業。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間,A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經公司註冊地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A公司應當支付12名員工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20餘萬元,劉某拒不執行仲裁決定。公司實際經營地楊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行政執法公告”責令支付,劉某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劉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其委託代理律師將拖欠的勞動報酬全額支付給12名員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分別將劉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兩案併案處理。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A公司另有經勞動仲裁仍拒不向員工支付30萬元欠薪的事實。檢察機關對劉某嚴肅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法定義務,以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並向其闡明瞭對主動繳付欠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劉某於11月23日將30萬元欠薪交到檢察院賬戶,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於11月26日發還給被欠薪員工。

二、處理意見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A公司、劉某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2018年11月29日,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A公司、劉某不起訴。

三、指導意義

1.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要積極作為,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討欠薪,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楊浦區檢察院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積極配合,保障了仲裁裁決和行政執法決定落實到位,為勞動者全額追討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實考慮被欠薪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於多次欠薪、被行政處罰後仍然欠薪,影響惡劣的企業及其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真誠認罪悔罪、知錯改正,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危害後果減輕或者消除,被損壞的法律關係修復的,依法從寬處理。在辦案中,既要努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儘可能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民營企業經營者要依法承擔企業責任,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員工是企業的財富,法律是經營的底線,唯有守法經營、關心關愛企業員工,才能保證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吳某、黃某、廖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系廣州市A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某、廖某系A公司股東,三人另系B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人在偵查階段均被採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某夥同黃某、廖某經過密謀,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吳某聯繫並指使張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為A公司虛開廣州C貿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獲取的不當利益用於A公司的日常運營以及被告人吳某、黃某、廖某三個股東的利潤分配。經鑑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71張,金額人民幣1977萬餘元,稅額人民幣336萬餘元,價稅合計人民幣2314萬餘元。案發後,吳某作為A公司負責人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黃某、廖某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

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於2017年12月18日將黃某、廖某,於2018年1月10日將吳某,均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處理意見

在審查起訴階段,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收到B公司員工的申請書,申請對吳某等三人取保候審,以利於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收到申請後,經對案件事實進行細緻審查,並向該公司多名員工核實,查明B公司確實存在因負責人被羈押企業失治失控的狀況,為讓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穩定員工情緒,經綜合評估,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決定對已經逮捕的兩名從犯黃某、廖某變更為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之後,越秀區檢察院通過對黃某、廖某進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繼續開展工作,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籌集資金補繳稅款,以挽回國家的經濟損失。最終,黃某、廖某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了稅款。經到B公司實地考察,該企業恢復了正常經營,員工普遍反映良好。

2018年6月1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鑑於吳某、黃某、廖某三人有自首、坦白、案發後積極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情節,提出了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三、指導意義

1.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認罪態度等情況,作綜合考慮;對於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真誠悔過、積極退贓退賠、挽回損失,取保候審不致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一般不採取逮捕措施;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有固定職業、住所,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確有羈押必要的,要考慮維持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在生產經營決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全面綜合考慮辦案效果,既要保證依法懲治犯罪,儘可能地挽回國家損失,又要積極採取措施,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

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

——對處於從屬地位,被動實施共同犯罪的民營企業,依法從寬處理

一、基本案情

涉案單位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等7家公司均為民營企業,經營建築工程相關業務。許某等7人分別是以上7家公司負責人,分別於2018年4月25日至5月2日被取保候審。

2011年至2015年,陳某在經營崑山B置地有限公司、崑山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崑山市D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及以上3家公司另案處理)期間,在開發“某花園”等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虛增建築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在無真實經營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6-11%開票費的方式,要求A公司等7家工程承攬企業為其虛開建築業統一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虛開金額共計3億餘元。應陳某要求,為順利完成房地產工程建設、方便結算工程款,A公司等7家企業先後在承建“某花園”等房地產工程過程中為陳某虛開發票,使用陳某支付的開票費繳納全部稅款及支付相關費用。許某等7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投案自首,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

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2018年4月20日以涉嫌虛開發票罪對A公司等7家涉案公司立案偵查,5月23日分別向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二、處理意見

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A公司等7家公司及許某等7人實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虛開發票行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沒有在虛開發票過程中偷逃稅款,案發後均積極上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在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系陳某利用項目發包、資金結算形成的優勢地位要求其實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動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2月19日對A公司等7家公司及許某等7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對陳某及其經營的3家公司以虛開發票罪依法提起公訴。

三、指導意義

1.對於在經濟犯罪活動中處於不同地位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要依法區別對待,充分考慮企業在上下游經營活動中的地位。對在共同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主觀惡性不大,自首、坦白,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促進民營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企業員工就業和正常生活。對於在共同犯罪中,主觀惡性較大、情節嚴重、採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主犯,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經濟犯罪案件,要注意保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秩序良性發展。對於偷逃稅款、虛開發票等嚴重破壞合法、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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