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獲獎了!

她,获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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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物語

判決,作為案件審判的最終產品,不只是案件裁判結果的載體,還是法官進行事實認定、證據鑑別、邏輯推演和法律適用全面展現,更記錄了一名法律人對社會責任的擔當和對法治理想的執著。毫不諱言,判決才是一名法官最好的名片。

她,获奖了!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的“全國法院年度百篇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進入了獲獎名單公示階段,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程慶華執筆的《太重集團機械企業公司機器設備製造廠與山西武聖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晉民終149號)脫穎而出,成為我省唯一入圍“全國法院年度百篇優秀裁判文書”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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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咱們一起了解一下程慶華副庭長和她執筆的這份裁判文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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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

程慶華

程慶華,1999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2005年獲得山西大學經濟法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至2006年於法國馬賽第三大學歐亞法研究所及巴黎司法官學院學習,2010年獲得美國天普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至今先後于山西高院研究室、立案庭、破產案件審判庭、民三庭工作,現任山西高院民三庭副庭長。

▌裁判要旨:

1、標的物交付之後,合同雙方就合同條款變更發生爭議時, 應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情況等證據綜合判斷;

2、已交付標的物雖然與合同約定不完全一致, 但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且未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時,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交付情況,酌情減少合同價款。

▌裁判索引: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晉民終149號。審判長張林,審判員徐立軍、程慶華

▌裁判原文: 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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