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給女性放“月經假”,有人卻不贊成……

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有人却不赞成……

日前,《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公佈,辦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網友卻說...

山東: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的,要給予保護!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佈《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有人却不赞成……

受到關注的是,《辦法》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此外,《辦法》在其他方面,也給予女性不少“保護”,比如:

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 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女職工多的單位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或哺乳室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設施。

用人單位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辭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月經假”其實由來已久,有人卻不贊成...

據中國新聞網此前報道,“月經假”這一女性專屬假期其實由來已久。

1993年由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佈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層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廣東、陝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蘇、江西、山東、甘肅、湖南、四川等,至少十餘省份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根據各地規定,女性在“特殊時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就加入了“痛經假”,《規定》提出,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也提出,對經期女職工,規定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2天。

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除了規定女性職工可享受“痛經假”,還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費。

“月經假”等進入地方規定,對很多職場女性來說都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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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文件出臺的同時,其可操作性也引發關注。

記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陝西、重慶等地的規定中都提到,女職工請“痛經假”需要經醫療機構證明。但現實生活中,為請1天假專門跑到醫院開具證明,讓很多女性職工感到難度較大。

曾有媒體報道,《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實施20天后,杭州多家醫院都未曾有人開具過痛經病假單。

在同樣實施“痛經假”的陝西,也有報道稱,有女性在醫院申請此類病假條時遭遇多重障礙。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來做各項婦科檢查、或被告知“痛經假條只能在痛經當天開具”。

還有網友擔心,這看似好消息的“痛經假”,可能會成為女性就業以及職場競爭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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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順暢實施尚需制度配套

據法制日報報道,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通過立法來平衡勞資雙方的關係,保護女性特殊群體的權益,不僅是我國也是國際上關注的問題。如何在有效保護特殊群體的權益同時又不損害其他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卻無法獲得對等的利益值得思考。

她稱,關於“月經假”這樣的規定是否應納入法規、在實踐中如何實施,不僅是法律界的事情,還應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尤其是女職工、醫生、用人單位意見,要充分論證,並建議由第三方進行立法前的詳細評估,包括設立“月經假”的實際意義和可行性,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約束女性濫用假期的規定、單位不執行情況下的罰則等;相關的傾斜政策,如對因為同意給予女職工“月經假”的單位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何進行補償、是否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稅收減免等以提高單位積極性等。

“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來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博士後導師繆青認為,每個女性例假時長不一樣,間隔時間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讓女職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車?這需要諸多平衡。

來源: 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綜合自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齊魯晚報、中國新聞社(ID:cns1952,作者:張尼)、法制日報(記者孫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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