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住院交警讓我先墊付!這種情況應不應該墊付?

首先,就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中的職責劃分來說,其主要作用就是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以便儘快解決事故雙方之間的矛盾,儘快恢復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很多交警會讓肇事方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如果要問交警這樣做是否正確,我認為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要問交警這樣做是否合法,我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住院交警讓我先墊付!這種情況應不應該墊付?

從上述交警職權可以看出,其實交警是沒有權力讓肇事方先行墊付醫藥費的。因此,追根溯源,交警但基於及時救助傷者、緩和雙方矛等社會價值的考量,可以建議肇事者方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這畢竟只是一種建議,如果肇事方不願意先行墊付,交警也不能逼迫“他們就範”,更不能以超期扣車等手段變相逼迫。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沒有規定交通事故侵害人先行墊付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規定:“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屍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根據行政法“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基本原理,交警無權讓你先行墊付。對於交警的要求,你可以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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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濟渠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在民事訴訟中,對方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住院交警讓我先墊付!這種情況應不應該墊付?

可能有人會覺得這麼說不人性化,畢竟,對方可是受傷了啊,其實不然,這主要是基於雙方的利益考慮。因為,有時候,交通事故則責任認定是需要很長時間的,但是,住院治療那就是眼前的事。如果說,對方住院治療期間的費用都讓另一方承擔,但是,責任劃分出來以後發現是受傷者的責任,或者說是雙方都有責任。那麼,交警是不會管墊錢一方的錢怎麼要回來的。而如果受傷者賴著不給,那麼墊錢的一方就會很被動。打官司吧,浪費時間和精力,不打官司吧,錢又要不回來。亦或者說是,如果受傷者的病好了,但是人家就是要求一直在醫院靜養,難道,另一方還得繼續墊錢嗎?顯然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住院交警讓我先墊付!這種情況應不應該墊付?

其實這種問題是我們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的情況,無論是我們作為肇事方或者是受害方,都是有必要對這種交通肇事的賠償事宜做一個具體的瞭解的。而就現實情況來說,在具體責劃分沒有出來之前,最好是慎重墊付。因為受傷的一方不給肇事者一方之前墊付醫藥費案列很多!

我是汽車小辛,在生活中不知道你有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但希望您一輩子都不要遇到!感謝您的閱讀!覺得有幫助的話,不妨點個關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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