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付130名民工工資獲刑一年並罰金兩萬

男子拒付130名民工工資獲刑一年並罰金兩萬

來源: 中國法院網訊(徐旺城) 江西一男子承包某公路綠化工程,僱請當地百餘名農民工進行施工,竣工驗收後,林業局撥款並明確要求先行支付部分民工工資,但該男子將全部款項用於個人消費,經催告,仍未支付民工工資。近日,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經查明,被告人餘某甲以江西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了某路段通道綠化工程,並指派專人從當地僱請付某、連某等130餘名民工進行施工,期間欠下以上農民工勞動報酬14萬餘元人民幣。工程竣工後,林業局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工程驗收情況,通過縣財政平臺分三次向園林公司賬戶撥付工程款89萬餘元,最後一筆是20萬元,明確要求優先支付全部民工工資。而被告人餘某甲卻擅自將該工程款借給他人,且一直未將勞動報酬支付給付某等人。鉛山縣勞動保障監察局向該園林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和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按期整改,按時足額髮放民工被拖欠的工資,整改期間,被告人餘某甲並未支付工資給民工。同年時,鉛山縣行政投訴中心、林業局、勞動保障監察局聯合召集被告人餘某甲等人,在林業局會議室召開了關於妥善解決江西某園林公司拖欠民工工資的聯席會議,要求該公司必須在規定時間前付清連某、付某等130餘名民工工資,被告人餘某甲當即承諾會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清民工工資,並出具了承諾書,規定時間逾期後,被告人餘某甲仍未支付工資給被拖欠的民工。十天後,鉛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江西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發出責令支付勞動報酬、賠償金決定書,被告人餘某甲於次日收到決定書之後,仍未將勞動報酬支付給付某等民工。

另查明,在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被告人餘某甲支付了14萬餘元工資給被拖欠的民工,並另外支付了1萬元的誤工費等。另查被告人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2型糖尿病、高血壓病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餘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發後,被告人餘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在提起公訴前,被告人餘某甲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餘某甲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備註: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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