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200萬,妻子莫名背上債?這種情況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借款200万,妻子莫名背上债?这种情况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廣州案例 ● 第四十六期

本是一對新婚燕爾的夫妻,丈夫先是借款200萬元,後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帶走,債主眼看討債無門,將夫妻倆雙雙告上法庭。

丈夫借款200万,妻子莫名背上债?这种情况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毫不知情的妻子怎麼莫名背上了鉅額債務?妻子又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廣州的楊先生與劉女士於2016年2月3日登記結婚。2016年2月25日(婚後第22天),楊先生單獨向聰先生出具《借據》,約定楊先生向聰先生借款200萬元,2016年5月5日前歸還。次日,楊先生向聰先生出具《借款確認書》,確認收到200萬元借款。2016年4月16日,楊先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被逮捕。因楊先生未能如期還款,聰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楊先生和劉女士償還200萬元借款及所產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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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先生稱:

楊先生借款的目的是與朋友合作投資三舊改造項目,該項目收益用於家庭開支,到目前為止,該項目尚未完成。我不認識劉女士,從未向劉女士追債,但該債務發生於楊先生與劉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屬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應與楊先生共同償還。

劉女士辯稱:

我沒有在《借據》《借款確認書》上簽名,根本不知道有該筆借款,更談不上與楊先生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借款金額高達20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我與楊先生均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無須對外舉債來維持共同生活。另外,楊先生在婚後兩個月就被羈押,即使該筆款項用於投資三舊改造項目,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產生收益,我從未參與該項目,顯然不可能獲益。

法院根據劉女士的調查取證申請向銀行調查有關賬戶情況,調查結果顯示:楊先生9175的賬戶於2016年2月25日收到聰先生轉入的130萬元後於當日轉出65萬元給案外人姜先生、於次日轉出64.7萬元給案外人禤先生;楊先生8504的賬戶於2016年2月26日收到聰先生轉入的70萬元後於當日轉出67萬元給案外人姜先生。庭審中,聰先生稱楊先生於2016年3、4月每月各還6萬元利息。

爭議焦點

涉案債務是否屬於楊先生、劉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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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楊先生與劉女士的共同債務,遂判決楊、劉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宣判後,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改判劉女士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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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黃雪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金融庭

三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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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動、履行法定義務以及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該規定的法理基礎是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即夫妻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意味著所有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均屬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其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涉案債務屬楊先生以個人名義所負,且發生於楊先生、劉女士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債務金額高達200萬元,顯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判斷其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在於聰先生能否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楊、劉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

本案中,首先,劉女士並未在《借據》《借款確認書》上簽名,事後也未追認該筆借款,且聰先生自述不認識劉女士,也從未向劉女士追債,因此,涉案債務並非基於劉女士與楊先生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其次,楊先生的賬戶收到聰先生轉入的1300000元后於當日轉出650000元給案外人姜先生,於次日轉出647000元給案外人禤先生;楊先生的賬戶收到聰先生轉入的700000元后於當日轉出670000元給案外人姜先生,由此可見,涉案借款已轉賬至案外人賬戶,從賬目上無法反映該筆借款為劉女士所用。況且,楊先生在其與劉女士結婚後第22天即向聰先生借款,借款後不到兩個月,楊先生即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羈押,兩人事實上也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礎。同時,聰先生也未舉證證明楊、劉二人婚後存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生活支出,無法證明該債務用於兩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再次,聰先生確認楊借款用於與朋友合作投資三舊改造項目,且稱該項目到目前為止尚未完成。雖然起訴時夫妻雙方仍未離婚,但聰先生並未提供劉女士參與項目經營並分享項目利益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債務用於楊、劉兩人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涉案債務應屬於楊先生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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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後語

婚姻本為情感之合,而非財產之同。婚姻法司法解釋認可夫妻之間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權,係為節省交易成本考慮,並不意味著夫妻一方承擔對方所有經濟行為的法律後果。

從交易安全的角度考慮,債權人基於優勢地位,可以在形成債務時,通過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來降低債權實現風險。

來源 | 廣州中院 金融庭

編寫人 辛野 李瑤

圖片 |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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