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以孩子名義買房,事後還想要回所有權?法官這樣說……

父亲以孩子名义买房,事后还想要回所有权?法官这样说……

楊某夫婦以兩歲的兒子名義買房,其後父親楊某鋃鐺入獄18年,夫妻離婚。楊某出獄後,起訴要回房子,背後有什麼隱情?法院又如何判決?

父亲以孩子名义买房,事后还想要回所有权?法官这样说……

一起了解一下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審理的這樣一宗案件

父亲以孩子名义买房,事后还想要回所有权?法官这样说……

原告楊某,被告張某,系父子關係。原告與被告母親張某於1996年相識,1997年生下被告。1998年,原告與被告母親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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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楊某以兒子張某名義出資購買了位於廣園中路某602房。楊某認為,以被告名義買房,一方面是怕前妻糾纏,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其他債務糾紛被查封或處理自己名下財產。

2000年,楊某因刑事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10月,楊某在減刑後被刑滿釋放。楊某向被告張某及母親要求返還房屋時被拒,目前名下無房產,居無定所。2018年5月,楊某以張某為被告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以其出資購買房屋等為由,要求被告張某將房屋歸還至楊某,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張某對楊某的說辭不予承認:

❶ 購買涉案房屋時,張某才2週歲,由其父親楊某作為監護人代理簽名,是父母贈與給被告的。

❷ 楊某並非居無定所,他在三元里有一套小產權房,出獄後還向被告母親要錢裝修用,被告母親已經向原告支付了一萬元。楊某還糾集幾個朋友到被告母親老家樂昌威脅恐嚇強迫被告去做親屬鑑定。

由於案件時間軸比較長,

加上一些陳年舊事混雜其中,

各說各理,事實頓時有些撲朔迷離。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楊某與張某系父子關係。1999年,張某(買方,乙方)與廣州某金莊置業有限公司(賣方,甲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購涉案房屋,總金額為743040元,並如期支付完畢。乙方落款處為楊某代張某簽名字樣,產權人為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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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廣州某金莊置業有限公司於1999年8月17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才2歲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楊某作為其父親代簽上述購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行為,對張某來講是純獲利行為,故該預售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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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為涉案房屋的買受人。現涉案房屋已登記在其名下,根據物權公示的原則,張某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現楊某主張確認該602房的所有權歸其所有,並由張某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及過戶的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楊某剛剛刑滿釋放,無生活來源,且居無定所,張某作為原告的成年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希望張某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使父親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雙方在收到判決後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

父亲以孩子名义买房,事后还想要回所有权?法官这样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簽訂買房合同時,張某才2歲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購買房屋並登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子女名下,對子女而言系純獲利行為,故該購房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子女應為涉案房屋的買受人。

雖然楊某因入獄並未照料張某成長,但其現已年老體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成年子女的張某,對父親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來源 |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通訊員 | 殷潔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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