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活著是沒有底線的,如果不是看了這個,我也不信!

最近在網上流傳著一個真實的案例:一個病患在夜間私自離開醫院後被撞身亡,結果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損失。但經法院判決後,給出的答覆是,醫院是看病的而不是看人的!

對於這個結果萬千網友表示非常痛快,也認為法院這次判決實在大快人心,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隨便索求,儘管這個世界有太多的人是沒有底線的。小偷偷東西被打,家屬要誤工費;到景區偷摘水果摔倒怪景區監管不嚴……這個世界上有太多沒底線的人,但正義從來不會遲到。下面是整個事件的經過:

有些人活著是沒有底線的,如果不是看了這個,我也不信!

某患者因病入住某醫院,入院當天 ,醫院出具了《護理安全知情同意書》告知“防意外(走失、墜床、自殺),留陪人24小時在床邊陪護”,及《住院須知》告知不得請假或擅自離院,否則由患者或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患方簽名予以確認。醫囑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住院期間,患者擅自外出後,因步行在機動車道,被撞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患者一方,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查,患者外出時間為夜間22:00-22:30之間,患者家屬發現患者外出後,醫方第一時間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患者離院後,給予報警處理。

有些人活著是沒有底線的,如果不是看了這個,我也不信!

患方認為醫療機構未盡管理義務,導致患者離院後被撞身亡,醫方的管理疏失與患者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由訴至人民法院。

經兩級法院審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法院認為,患者與醫療機構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作為醫療機構,合同主要義務是為患者提供診斷和治療等醫療服務,患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行離院行為,醫療機構可以告知風險,但沒有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權力,且醫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在醫院管理範圍內保障患者或他人安全的義務,而患者系在醫院外發生交通事故,不屬於醫院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

醫護人員專注於看病,而不是看人!所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以表現為任何你能想象或不能想象到的情況,比如:未告知某區域水深,可能導致溺水、未告知樹高攀爬有危險、未告知......

有些人活著是沒有底線的,如果不是看了這個,我也不信!

但作為患者,私自離開醫守這本身是自己的行為,而且醫院也曾簽訂了告知責任書,家屬應當陪同在旁,而不是責怪醫院沒有盡到看護責任。話又說回來,醫院每天那麼多人,如果都需要醫人員來看著,那護士長就不需要幹別的了,像幼兒園老師一樣看人就行了!生命健康權是最值得保護的、不可再生和複製的權利,一個生命的離去對於一個家庭或幾個家庭帶來的傷痛都是巨大和難以修復的。希望擁有生命的自己也多愛惜,不要隨意給自己添麻煩,更不要給別人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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