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宿遷市社會信用條例》將於3月5日正式施行

@所有人:《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3月5日正式施行

誠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城市文明的內在表現。近期,宿遷市召開1+X新聞發佈會,發佈《宿遷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內容,並圍繞《條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所有人:《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3月5日正式施行

資料圖

《條例》將於3月5日正式施行

從發佈會瞭解到,《條例》將於2019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宿遷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的第六部地方法規,也是全省首個綜合性地方信用法規。《條例》的出臺,標誌著宿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法治化軌道,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條例》提出通過建立信用檔案和實施目錄管理的方式,記錄社會信用主體的各類信用信息,其中包括社會信用主體參與志願服務、無償獻血、慈善捐贈、受表彰獎勵等4大類正面信息以及欠繳稅費、行政處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等13大類負面信息;同時規定了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要在各類行政許可、政府採購和招投標、評先評優等15類具體的管理事項中查詢社會主體信用狀況。

“《條例》第五章社會信用服務業部分,從信用服務行業發展、鼓勵和支持措施、信用服務行業組織以及信用服務機構監管等方面提出要求,主要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為信用服務機構規範發展提供多方面支持,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實施監管。”市信用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條例》呈現四個特色

從發佈會瞭解到,相比國內其它省市出臺的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宿遷市出臺的《條例》共呈現四個特色:

一是在定位上明晰了“社會信用”的概念。《條例》的基本定位為社會信用,不僅僅侷限於政府主導推動的公共信用,還融入了社會生產經營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信用,其綜合性和全面性相對更強,涉及面更寬。

二是更加註重政務誠信建設。條例將政務誠信建設的要求延伸至鄉鎮一級,明確要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類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而被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等失信信息的記錄與應用,並依法依規進行公開,進一步完善了政務誠信建設的約束機制。

三是強調“有所為有所不為”。在“為”上,《條例》注重信用主體權益保護,賦予了信用主體信息知情、記錄消除、異議處理以及信用修復等四類權益。在“不為”上,規定了信息歸集的“紅線”,對不得和禁止採集自然人的信息予以了明確。四是提倡為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創造機遇。信用體系建設一直在往市場化的方向發展,也必然要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信用服務行業在此過程中承擔著重要作用。《條例》通過一系列政策效應疊加,如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信用服務市場、在重點行業管理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參與等,提升信用服務機構供給側能力。

新聞鏈接:4大類正面信息 13大類負面信息

社會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正面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志願服務、無償獻血、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經授權的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信息;

(四)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的其他正面信息。

社會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負面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二)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基金的信息;

(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

(四)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五)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除外;

(六)被監管部門處以市場禁入或者行業禁入的信息;

(七)發生學術造假、考試作弊行為等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八)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九)拒絕、逃避兵役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的信息;

(十)惡意訴訟或者妨礙公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信息;

(十一)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十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十三)國家、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負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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