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一家三口上演的一場“鬧劇”……

「案件播报」一家三口上演的一场“闹剧”……

鬧劇也叫趣劇、笑劇,它本是一種具有諷刺或幽默傾向的輕鬆的戲劇作品,可曲阜的這一家三口上演的這場“鬧劇”沒帶來什麼喜劇效果,卻把自己送了進去……

「案件播报」一家三口上演的一场“闹剧”……
「案件播报」一家三口上演的一场“闹剧”……

案 情 回 顧

2018年5月14日14時許,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曲阜市某鎮一大橋附近路段執法時,發現一輛無牌農用汽車,遂責令其停車接受檢查。在對駕駛員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時,張某某自知酒後駕車將會受到嚴厲處罰,在現場拒不配合,無端辱罵、頭頂民警,民警準備將其帶上警車進一步調查時,隨行的妻子喬某某、女兒張某對民警的執法活動百般阻撓,並辱罵、踢踹、撕扯民警,致一民警警服被扯破、手部被抓傷

。期間,張某一邊用手機拍攝現場視頻,一邊大喊“交警打人”,煽動周圍不明真相的的群眾圍觀、起鬨;張某某則順勢倒地打滾,起身後趁亂逃離現場。

「案件播报」一家三口上演的一场“闹剧”……

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喬某某、張某辱罵、踢踹、撕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三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妨害公務罪。同時,在妨害公務時三人均積極參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

11月28日,曲阜市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對張某某、喬某某、張某提起公訴。12月21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某拘役三個月,喬某某、張某罰金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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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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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這一家三口抗拒警察正當執法的“鬧劇”,其實是一堂人物形象鮮明、情節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它告訴我們:配合公安機關執法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義務,敬畏法律、尊重警察、配合執法才是正確選擇,也希望大家以後遇事一定要冷靜,不要意氣用事,否則後果還是要自己承擔

供稿:木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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