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8個問題

關於商標轉讓,有很多文章都談到了,但是對於轉讓中的一些要點,很多沒有集中起來,比如有的談到了A點,卻

商標轉讓的8個問題

沒變到另外的B點,在這裡,做一個小總,希望對大家有用:

1,商標轉讓必須通過國家商標局核准才受法律保護,否則視為無效轉讓。《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這個也是《商標法》第42條的規定,比如你有3個相似商標,要轉就要一起轉,不能只轉讓其中一個或者兩個。

3,商標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須徵得被許可人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方。簡單的說,如果你有一個商標讓別人用了,這個時候,你要轉讓的話,得別人同意。

4,如果企業註銷或個人死亡,在註銷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則不能再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其商標所有權自然消失。

5,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也可以轉讓,但是如果申請不下來,則轉讓不成功。

6,商標轉讓的雙方必須要有營業執照,自然人得有個體執照,不然無法申請。

7,商標轉讓的公證不是必須的,但是從轉讓安全角度出發,我們建議做個公證,這樣可以防止反悔。

8,商標轉讓無法中止,如果雙方提交了申請,是不能中止的,如果要撤銷的話,只能做二次轉讓,把商標轉讓到原轉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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