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何通过法律维权续

以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何通过法律维权续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冯凯、陈海峰律师

前文提示

之前一文中谈到:“为加快实施棚户区项目建设,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在未与王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王先生求助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冯凯、陈海峰二位律师的帮助下,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市国土局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市国土局不服,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国土局认为:安置补偿涉及的被征收土地、房屋等补偿标的物面积的确定,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对补偿标的物的面积等有分歧,也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评估报告中估价对象的面积基本情况就是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的房地产调查登记表以及评估机构现场实地勘察材料确定的。

测量结果公示仅仅是初步结果,其目的就是通过公示的方式发现错误,在征收的具体工作中,经过符合、现场勘验,最终实事求是地以正确的结果作为依据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律师意见

在收到市国土局的上诉意见后,冯凯、陈海峰二位律师认为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并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主要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但只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据此,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为已经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了安置补偿。在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拒绝接受补偿的情况下,应当对补偿款进行提存,以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先生并未依法得到安置补偿,市国土局亦未对王先生的补偿款进行提存,且责令交出的土地的补偿款亦未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支付,故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二、认定事实不清。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为311.50平方米,地上附属设施包括大棚108.50平方米。

但市国土局自认311.50平方米的土地上并不含有108.50平方米的大棚,其责令王XX交出的土地并不包括108.50平方米的大棚。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何通过法律维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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