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出租商鋪,緣何侵權?—市場管理者應否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單位|恆都商業訴訟法律中心

說到知識產權侵權我們最容易想到的直接侵權者便是生產商和銷售商,那麼作為商鋪的出租方或管理方的市場開辦者是否也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呢?

市場管理者一般是指那些依法設立的,利用自有、租用或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吸納商品經營者在場內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

市場管理者通過商鋪招租的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已經成為我國常見的大市場經營模式。一般而言市場管理者本身並不直接銷售商品,但其除了承擔管理職能外,也通過收取各種服務費用的方式間接地從銷售者處獲取商品銷售的利潤,因此,其理應對其管理商戶的合法誠信經營擁有監督、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理應負有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及知識產權人等社會公眾利益的義務。因此,市場管理者對市場內商戶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注意義務是否合理,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應根據具體情形加以判定。

我只是出租商鋪,緣何侵權?—市場管理者應否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市場準入前的審查義務

在南京愛童公司與北京億潼隆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南京愛童公司發現北京派格斯豐臺分公司在北京市豐臺區億潼隆萬豐購物中心內經營的“奇樂兒兒童樂園”,未經商標所有權人授權擅自使用其商標,侵犯了商標註冊專用權;主張北京派格斯公司、北京億潼隆公司、北京億潼隆購物中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億潼隆公司、北京億潼隆購物中心辯稱:北京億潼隆購物中心、北京億潼隆公司僅是單純的出租方,沒有與北京派格斯豐臺分公司、北京派格斯公司有任何的聯營活動,也沒有實施任何的幫助侵權行為。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北京億潼隆公司及北京億潼隆購物中心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進一步規定,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上述案件中,北京億潼隆公司及北京億潼隆購物中心作為大型商場的經營者對於入駐商戶的侵權行為具有合理注意義務,其中包括對於入駐商戶所提供服務的商標授權情況進行合理審查。在其未進行相應審查的情況下,應認定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存在過錯,而其客觀上為涉案侵權行為的實施提供了便利條件,應當與北京派格斯公司、北京派格斯豐臺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市場的管理者在商戶進入市場經營前,負有對商戶進行市場準入前的審查義務,應當及時審查商戶的經營主體資格、商業信譽、所提供服務的商標授權情況以及違法記錄等情況,並建立入場商戶的經營資料檔案。還應當與商戶簽訂入場經營合同,明確告知商戶應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經營,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作為市場的管理者除了在商戶進入市場經營前,負有對商戶進行市場準入前的審查義務外,在明知市場內存在侵權的情況下,應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侵權後果的進一步擴大。

在廣州錦東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新百麗鞋業(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中,肖乾華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新百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涉案商鋪系由錦東公司出租給肖乾華經營,新百麗公司多年來在向錦東公司發函要求其停止、制止侵權的律師函,其中4次律師函均對涉案商鋪有明確的列明,錦東公司卻未對其管理的商鋪盡到監督和管理的義務,未採取任何制止侵權的措施。

最終,法院認定錦東公司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上述案件中,首先,涉案商鋪系由錦東公司出租給肖乾華經營,錦東公司客觀上為肖乾華的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次,從錦東公司與肖乾華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的內容來看,錦東公司作為涉案商鋪出租方、管理方,對涉案商鋪合法誠信經營擁有監督、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並在承租人有侵權的行為時,錦東公司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收回商鋪;再次,新百麗公司多次向錦東公司發函反映其市場內眾多商鋪存在侵權的事實,在此情況下,錦東公司未對涉案商鋪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錦東公司明知或應知涉案商鋪存在侵犯新百麗公司商標權的行為,而未採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權行為,錦東公司主觀上構成故意。錦東公司的行為構成間接侵權。

在實踐中,大多數侵權案件情況與上述案件情況類似,權利人往往會事先向相應的市場管理者發出律師函或採取其他形式通知市場管理者,作為管理者在權利人發函告知在其管理的市場內存在出售侵權商品的情況時,理應對相關商鋪加強監管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大;相反如果其在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採取合理補救措施,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間接侵權。

日常巡查義務

如上所述,雖然在實踐中商標權人大多會事先通知,但這並不意味著權利人事先沒有發出通知,市場管理者就能以不知道存在侵權行為作為抗辯而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市場管理者除了市場準入前的審查義務和明知侵權後的補救義務外,還應當負有在日常管理中的巡查任務,尤其是對於知名度較高品牌、涉及知名著作權作品的產品,更應給予較高的注意義務。

比如在侵害商標權和著作權案件中,如果涉案商標是知名或馳名商標,商鋪經營者在其產品上使用了知名度較高的著作權作品(如喜羊羊、熊大熊二等),由於此類商標往往具備較高的顯著性(尤其是當類似產品在商場內的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針對知名度較高的著作權產品商戶也往往會在商鋪顯眼的位置進行宣傳,這些情況市場管理者在進行日常巡查和管理時是更加容易察覺商鋪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的,故其應承擔相對較高的注意義務。

因此市場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強監管和巡檢,對於知名品牌和作品必要時應當建立專門監管體系,管理義務在標準的把握上應較一般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有的注意義務更高,有條件時可定期進行知識產權相關方面的宣傳。否則,也有可能會因為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而被認定為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上述幾個案例均說明市場管理者應當對市場內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但是判斷市場管理者對經營者侵權行為所需承擔的注意義務是否合理,需充分考量各類不同侵權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述詳細分析市場管理者在商標類和著作權類侵權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但是與商標侵權行為相比,市場管理者對於經營者的專利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因為專利侵權自身存在一定的隱蔽性,並且侵權成立的前提——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是否相同或等同並不是市場管理者能夠輕易完成的,因此在該類案件中不應當要求其承擔超過日常經營身份和職責的過高注意義務。

如(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書中,城外城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場內經營者的具體經營行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審查義務,僅承擔合理注意義務,在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的前提下,不能認定其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綜上,對於市場管理者在侵權行為中是否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關鍵在於其承擔的注意義務是否合理,因而細化市場管理者的注意義務層次,才能更加準確的認定相關主體的侵權責任。


[1](2017)京73民終977號

[2](2017)粵73民終510號

[3](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第1278號

[4] 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17,中國法制出版社

[5]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062301103067395oo8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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