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推薦案例

在僅存在光車租賃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或使用機動車輛的情況下,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陳惠燕與徐森仁、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肇事車輛出租方為專業從事多種形式汽車租賃業務的汽車租賃公司時,應注意甄別租車合同的性質及出租人(租車公司)、承租人之間的關係,以確定責任承擔。在僅存在光車租賃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或使用機動車輛的情況下,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租車公司)僅在存在法定過錯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6)閩0206民初169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總第835期)

【評析】

本案處理的重點在於,作為車主的專業汽車租賃公司應否就其出租車輛致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肇事車輛出租方為專業從事多種形式汽車租賃業務的汽車租賃公司,因此在案例審理過程中,應注意甄別機動車輛出租人、承租人之間租車合同的性質。

本案中神州租車廈門分公司僅提供機動車輛給徐森仁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徐森仁為此向神州租車廈門分公司支付租金(或使用費),即雙方間存在的是光車租賃合同。針對光車租賃,還應進一步審查出租人(租車公司)和承租人之間的關係,以確定二者承擔責任的方式。若承租人以出租人(租車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上交部分利潤作為租賃費或者使用費,則無論出租人(租車公司)、承租人之間存在何種形式的內部約定,外人均無從知曉,且僅會以出租人(租車公司)的營運能力及賠償能力作為行為判斷依據,出租人(租車公司)由此收取相應費用,獲取一定利益,亦應承擔出租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其原理類似於僱主責任。

若承租人駕駛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與出租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租人(租車公司)也可依雙方內部約定,對承租人進行內部追償。

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或使用機動車輛,則其同出租人(租車公司)之間存在簡單的民事租賃關係,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租車公司)並非一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與否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責任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判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此種情形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承租人作為車輛使用人應對超過保險限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租車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僅在自身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承擔責任,且該責任為過錯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或共同責任。

除了光車租賃合同這一情形外,若出租人(租車公司)向承租人提供機動車輛併為其配備駕駛員提供駕駛勞務,即租車公司出車出司機,按承租人要求從事運輸任務,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則雙方間存在的系所謂運次租賃合同。出租人(租車公司)提供的專車服務即屬於此類。在此情形下,車輛駕駛人系接受出租人(租車公司)指派履行出租人(租車公司)與承租人的客運合同,車輛駕駛人屬於提供勞務一方,出租人(租車公司)屬於接受車輛駕駛勞務的一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與個人形成勞務或勞動關係,個人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此時出租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出租人(租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陳慧琳:《出租車輛肇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判定》,載《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裁判規則

1.承租人駕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在保險理賠不足部分承擔被侵權人的全部合理損失——於純祥與祝興凱、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租人駕駛的肇事車輛系在汽車租賃公司處租賃而來,租賃公司在租賃該車時已盡到審查義務,且承租人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故應由車輛使用人(承租人)在保險理賠不足部分承擔被侵權人的全部合理損失。

案號:(2017)吉0194民初1004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1-05

2.肇事車輛承租人將車輛轉借他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樹奎、王志遠與張廣生、尹顯光、張豔華、德惠市騰飛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投保交強險的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人賠償。車輛承租人明知車輛有缺陷且未懸掛牌照仍將車輛轉借肇事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出租方的汽車租賃公司具有合法資質,與承租人之間的汽車租賃行為合法,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4)德民重初字第15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原吉林省德惠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03-31

3.出租車輛肇事,承租人和租賃公司均具有過錯,應按份承擔賠償責任——曹鵬、曹子恆等與唐萬浩、來佳偉、河南金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肇事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其作為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管理人,把車租賃給無駕駛資格的承租人存在疏忽管理,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承租人、汽車租賃公司應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4)柘民初字第1435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5-08-22

4.代駕人因重大過失導致交通事故並逃逸,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僱主(汽車承租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出租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靖西縣西門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時建東與岑瑩、許馨日、許朝輝、許姆亮、黃其光、黃曉光、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肇事車輛的承租人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承租人委託肇事人代駕,發生交通事故。汽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存在租賃關係,承租人與肇事人之間屬於僱傭關係。肇事人是引起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其駕駛系履行僱主的指示範圍,僱主(汽車承租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汽車租賃公司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4)百中民一終字第16號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4-06-19

法律依據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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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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