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煙花爆竹 共建文明城市

警方重申!

煙花爆竹禁燃區域內全年禁放!

對違反禁放規定的行為“零容忍”!

堅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切莫以身試法!

禁放烟花爆竹 共建文明城市

近期案例警示

► 牡丹區︱城區一男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抓獲,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

► 開發區︱男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處罰

► 定陶區︱一商戶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伍佰元

► 曹縣︱曹城派出所處罰一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人員

► 單縣︱除夕不打烊,禁燃工作我們一直在行動

禁放烟花爆竹 共建文明城市菏澤市群眾舉報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獎勵標準

一、根據舉報,收繳非法黑火藥、煙火藥1000克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

二、根據舉報,收繳非法煙花爆竹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視數量多少,給予舉報有功人員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

三、根據舉報,查獲非法制造、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查獲重大案件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市公安局採用信件、電話兩種方式受理群眾舉報。

郵政地址:菏澤市八一路567號,菏澤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郵編:274000

市公安局舉報電話:0530-3332124 3332126

各縣區舉報電話:110

禁放烟花爆竹 共建文明城市

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全年

在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大氣和噪音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城區範圍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區,即菏澤市區昆明路以東,上海路以西,北外環以南,南外環以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電子等模擬爆竹,下同)。

二、定陶區及各縣人民政府要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佈。

三、安監部門不再批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場所、零售攤點。

四、本規定由禁止區域所屬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安監、工商、城市管理、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教育、宣傳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能,嚴格落實禁放管理措施。

安監部門要加強監督,在禁止燃放時間、區域內取締各類煙花爆竹銷售活動, 及時查處各類未經許可擅自銷售煙花爆竹行為。禁止在禁放時間內向禁放區域銷售煙花爆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對隨意擺攤設點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堅決依法查處。

城市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區域內流動攤販的管理力度,對各類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教育部門要加強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作為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住建部門要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在所服務住宅區內開展煙花爆竹禁放宣傳,及時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宣傳部門要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開展禁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旅遊部門要加強禁放區域內賓館、酒店管理,部署各承辦宴席服務的經營者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惡意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查處妨礙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禁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同時,要加強街面巡查力度,及時勸阻、制止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並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六、重大節慶活動需在禁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燃放或其他重大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八、在禁放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查處。

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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