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不可及之——消防违法拘留

事件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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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不可及之——消防违法拘留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消防大队要求派出所每个月必须治安拘留一名违反消防法规的人。

但是!!!!

根据调查核实,不存在强制执行行为。一、当前正值全国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期间,基层派出所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二、鉴于宿州市乡镇私自倒卖汽油等危险品,无证焊割作业等现象突出,公安消防部门要求派出所如发现类似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拘留处罚。网传“强制执行行为”说法不属实。三、对于网友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者,将上报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网友对不执法或乱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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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控室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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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摘选)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看点

01

想要理解《办法》就要先从什么是消防安全责任说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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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2

哪些人员或主体应当遵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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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3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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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4

这次《办法》有什么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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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5

万一有部门或社会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办法》的职责,有什么追责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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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摘选)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酒泉消防为您保驾护航

酒泉肃北宋某、韩某、朵某等三人违规操作,被依法拘留

2018年01月29 日17 时50分,酒泉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称: 位于肃北县广汇路278M+300 米处发生火灾事故,火灾烧毁鲁E92720 牵引车和鲁E77038 牵引车,过火面积12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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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10.98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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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起火时间为2018年1月29 日17 时50分许; 起火部位为鲁E77038牵引车; 起火点为鲁E77038牵引车引擎正下方; 起火原因为宋某指使韩某和朵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具有明火的槽罐车旁冒险输转液化石油气致灾。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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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鑫发家园住宅小区拘留案

2017年12月21日,酒泉市公安消防支队肃州区大队在鑫发家园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消防控制柜火警信息多达129条未处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等问题。经公安消防部门多次督促,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酒泉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经理王某涉嫌违反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冒险作业,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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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消防承诺

请广大社会单位人员监督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大队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对待执法和服务对象是否客观、公正,执法语言、行为是否文明、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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