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後的個人所得稅——概念、稅率、稅收優惠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租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住所和居住時間為標準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一)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界定通常有兩種管轄權,即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在界定兩者管轄權的標準上,通常採用住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納稅人的界定上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即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來源於境內外的全部所得都應納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只限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納稅)。

1.住所標準。

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場所。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住所分為永久性住所和習慣性住所。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則》上規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習慣性住所則是指經常居住地,它與永久性住所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又不一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採用習慣性住所的標準,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這樣就將中、外籍人員,以及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公民區別開來。

所謂習慣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稅收上判斷居民和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例如: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當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後,則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那麼,即使該人並未居住在中國境內,仍應將其判定為在中國習慣性居住。

2.居住時間標準。

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時間天數。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個人在一國境內並無住所,又無經常性居住地,但是卻在該國內停留的時間較長,從該國取得了收入,應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甚至視為該國的居民徵稅。各國在對個人所得徵稅的實踐中,以個人居住時間長短作為衡量居民與非居民的居住時間標準。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採用了這一標準。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我國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要件,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因此,根據以上兩個標準,可以將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定義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屬於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屬於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

(二)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1.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居民納稅人 (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向中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過5年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全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各種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上述個人在居住期間臨時離境,在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部分納稅。對於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以後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個人從第6年起以後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僅就其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某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日,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計算5年期限。

2.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有限納稅義務,繳納個人所得稅。

3.扣繳義務人。

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納稅相結合的徵收管理制度。稅法規定,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項應納稅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除外)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和稅率

(一)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

現行個人所得稅共有11個應稅項目: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 財產租賃所得;
  9. 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
  11. 偶然性質的所得);
  12.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圖3-2所示。

更新後的個人所得稅——概念、稅率、稅收優惠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圖3-2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 ~35%的超額累進稅率,如圖3-3所示。

更新後的個人所得稅——概念、稅率、稅收優惠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圖3-3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也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徵5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徵10成。

每次應稅所得額,是指每次收入額減去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時)或者減除20%的費用(每次收入額超過4000元時)後的餘額。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如圖3-4所示。

更新後的個人所得稅——概念、稅率、稅收優惠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圖3-4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更新後的個人所得稅——概念、稅率、稅收優惠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標準)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3500元成4800元),計算公式為:

  • 應納稅頓=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般應將全部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4.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 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 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x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虧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x2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x(1-20%)x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x(1-20%)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五)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x(1-30%)=(每次收入額-800)x20%x(1-30% )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x(1-30%)=每次收入額x(1-20%)x20%x(1-30%)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x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x(1-20%)x20%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x適用稅率

(八)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x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x(1-20%)x20%

(九)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情況下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x20%

2.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不動產應納稅額的計算,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十)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x20%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x20%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一)免稅項目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體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 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2.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 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14.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所得。

(二)減稅項目

  1.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 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免的。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徵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適用減稅規定,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1.自行申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 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繳

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務機關應根據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由扣繳義務人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二)納稅期限

1.自行申報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款。

2.代扣代繳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納稅地點

  1.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 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並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 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 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6.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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