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幾點比較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幾點比較

設立目的的比較 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權利性質的比較 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均為從屬性的從權利。

標的物的比較 用益物權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是否佔有標的物之比較 用益物權的行使,必須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而擔保物權中的留置權、質押權的行使須佔有標的物,抵押權的行使不以直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

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之比較 用益物權不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的滅失,將導致權利滅失,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滅失的,如不能歸責於擔保物權人,擔保物權續存於保險金、賠償金等在經濟上為該標的物的替代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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