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四種壟斷行為詳解

《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四種壟斷行為詳解

《反壟斷法》重點考查4種壟斷行為和一個區別。

第一種壟斷行為: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注意:採取“效果說”而不是“目的說”,如果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也就不是違法行為,必須要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才構成壟斷協議。

根據簽訂協議主體之間的關係,將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主體之間是競爭關係,如兩家汽車銷售公司之間。

重點規制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固定價格協議;限制數量協議;市場劃分協議;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

縱向壟斷協議:主體之間是買賣關係,只對

價格進行規制,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固價);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限制最低價),沒有限制最高價。

壟斷協議的豁免中,有一種情形需要注意,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要構成豁免,要求經濟不景氣為前提。

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不包括刑事責任。

1、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停、罰、沒”。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不是沒有實施壟斷協議的,就不處罰。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可酌情減、免處罰的情形(打小報告+證據):經營者主動向發壟斷執法機構

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發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4、行業協會違法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發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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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壟斷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並不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構成壟斷行為,要求濫用,才能構成壟斷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素有很多,包括市場份額;控制供銷;財力、技術;依附性;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

鑑於以上有關市場支配地位者的認定規定模糊、適用性差的缺陷,反壟斷法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推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唯一劃分標準是市場份額法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達到1\2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合計達到2\3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合計達到3\4的;

針對2、3情形,其中有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針對第一種情形)

推定和認定不必然:允許存在舉證例外的情形。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判斷:要求主體+行為(濫用)=規制對象

行為主要包括:不公平低買高賣;低賣;不賣;強賣;歧視賣;搭售賣。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停、罰、沒。與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相同:由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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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壟斷行為:經營者集中

表現形式包括三種:合併;控股;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權。

經營者集中不僅僅是合併一種表現形式。

經營者集中的事先申報制度:

1、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報

2、事先申報是原則,但有例外,並不絕對。免報的情形:參與集中的經營則之間有“母子關係”或“姊妹關係”的集中免報,因為這樣的集中不會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

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制度:

時間:

初步審查:30天

進一步審查:90天

最多延長60天。(延長審查期限的情況:經營者同意延長;經營者提交材料不準確;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即必須在180天內審查完畢。

國務院發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禁止經營者集中的例外情形:

這兩種情形可以實施集中:(利>弊,公益

1、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大於不利影響;

2、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違反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要求其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救濟: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禁止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決定不服的,複議前置,即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罰款任選。複議前置僅針對經營者集中糾紛的這兩種情形,其他壟斷行為,複議訴訟任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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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壟斷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的主體不僅僅是行政機關,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法律責任:

行政壟斷的主體承擔行政責任,不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經濟壟斷要承擔民事賠償。

反壟斷執法機構不能直接對行政壟斷主體罰款,但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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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調查機制:

一個區別:

反壟斷委員會(無實權)和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實權)的區別: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只能授權

省級政府相應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授權市、縣一級是錯誤的。反壟斷委員會不存在授權問題。

中止調查和終止調查:

兩句話:

1、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

2、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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