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他为了把车开走,翻护栏,撞门闸

拱北,他为了把车开走,翻护栏,撞门闸

近日,一车主为了把自己车开走,

又是翻越护栏,又是撞烂停车场门闸。

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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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他为了把车开走,翻护栏,撞门闸

2月13日下午6时许,聂某(男,50岁,江西人)驾车在拱北侨光路附近非法拉客,被附近综管办队员发现。

随后交通局工作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处罚,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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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车辆扣留在暂扣车辆停车场内,准备待拖车过来将违法车辆拉至交通运输局口岸执法中队专用车场。

当晚8点多,被扣了车的聂某,偷偷折返,翻越护栏,进入暂扣车辆停车场。

找到车后,聂某启动小车,一脚油门,冲破护栏,将被扣的小车开走。

当晚9点,准备拖走违法车辆的工作人员发现小车消失,且门口护栏被破坏,于是到口岸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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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口岸派出所合成作战室民警迅速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开走被扣车辆的正是聂某。

14日中午,民警发现该车经上冲检查站去往中山坦洲,而聂某在坦洲有一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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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火速出击,在中山坦洲镇聂某住处楼下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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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称车辆反正是自己家的,开走就可以避免处罚,于是来到车辆暂扣地点,将车辆开走,还撞坏了停车场出口道闸栏杆。

目前,聂某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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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聂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其实,像聂某这种擅自将被执法部门扣押的机动车开走的行为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过,此类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甚至不同地方的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

一般来说,盗窃被扣押机动车有下面几种处理结果:

一、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不适用此法条,因为扣押车辆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属于司法机关。

二、盗窃罪。

被扣押的机动车被原车主偷偷开走能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争议,但从全国部分判例来看,有些地方法院会按盗窃罪论处。法律界有观点认为:车辆尽管为原车主所有,但此时车辆的状态为行政执法机关扣押并负有管理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对车辆的合法保管权能,同时取得了对原车主主张抗衡的权利,任何人不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原车主要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机动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构成盗窃罪。

三、 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车主为了开走车辆,故意撞坏停车场道闸,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行政处罚。

如果此类行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予以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所以,一旦因为违法被执法部门扣押车辆,依法依规接受处理才是上策。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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