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良:階層犯罪論屬於典型的位階體系

陳興良:階層犯罪論屬於典型的位階體系

陳興良

犯罪論體系是當前我國刑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在車浩的第一本專著《階層犯罪論的構造》導言中,引用了我的一句話“三階層與四要件之爭已經硝煙不再”。這裡所謂硝煙不再,是指大規模的爭辯式的討論已經結束。但這並不等於以三階層和四要件之爭為內容的犯罪論體系的理論熱度已經降溫,而是在理論建構上展開深層次的學術競爭。因此,在將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犯罪論體系還會是我國刑法學界的理論熱點,並且也是刑法的學術增長點。

車浩是較早研究這個領域的年輕學者,在某種意義上說,犯罪論體系的探討是他進行刑法學術研究的起點。早在2005年間,車浩就發表了《犯罪構成理論:從要素集合到位階體系》一文。在該文中,作者將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稱為位階體系,位階一詞恰好生動地揭示了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的邏輯特徵。作者認為,在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中,各種要素被進一步整合成彼此相關的幾個範疇,確立出邏輯始項、邏輯基項和邏輯終項,按照一定的順序和階層去構建體系,以此為根據在認定犯罪時具有步驟性和歷時性的特點。

作者認為,在學術史上,自學者貝林和李斯特提出了古典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之後,德國、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波蘭、希臘以及中國部分學者的犯罪構成理論,都逐漸地採用了各種形式的階層體系。由此可見,階層體系已經成為犯罪論體系的現代版。作者肯定了刑法階層理論的功能,指出這種階層犯罪理論不滿足於僅僅說明犯罪成立的各種要素,更在於提供一套精確的定罪量刑的思維工具。根據犯罪事實的經常形態、特殊情況以及行為人個人的特殊狀況,設計出一個決定行為的刑事可罰性條件的檢驗程序。既然是程序,就必然要求有嚴格的前後順序,不能僅僅是要素和檢驗標準的羅列。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就是這樣一種注重程序性要求的理論類型,它按照一定的順序和階層來依次檢驗行為,最終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結論。階層理論是一種典型的位階體系。

可以說,作者以位階體系概括三階層的邏輯特徵是極為到位的,逼近了事物的本質。《犯罪構成理論:從要素集合到位階體系》一文,雖然是作者在讀博期間的作品,帶有習作的性質。但這篇作品所反映的車浩對於學術問題的概括能力,對於歷史發展線索的梳理能力,對於不同觀點的分析能力,都是較為成熟的。這些觀點,即使是在十多年以後,也並沒有過時。在編入本書的時候,作者又對該內容做了精心剪裁,可以說,本書第三章犯罪論體系的邏輯進階,是全書的點睛之作。

《階層犯罪論的構造》一書雖然不是一部一氣呵成的體系性著作,但它是作者在過去十多年持之以恆地思考和探索犯罪論體系的成果。本書從犯罪論體系的整體考察和三階層教義的具體展開這兩個方面,為讀者展示了對犯罪論體系理論思考的深度與廣度、方向把握的氣度與風度、問題解決的難度與力度,都令人耳目一新,留下深刻印象。

在整體考察部分,作者從歷史敘述與邏輯推演這兩個維度,對犯罪論體系的一般性理論問題進行宏觀展開。其中,採用精英話語和大眾話語的分析工具,對犯罪論體系進行考察,可以說是別出心裁,獨闢蹊徑,為讀者觀察與理解犯罪論體系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角。

作者認為,過去十多年中,我國刑法學界關於犯罪論體系變革大討論的背後,隱藏著精英話語與大眾話語之間的對立。由於歷史原因和現實考慮,我國傳統的犯罪論體系不同於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結構相對簡單,學術含量較低,體現了一種大眾話語的立場。但是隨著法治社會的建立,法律專業化的趨勢要求司法隊伍精英化,學術界必須能夠提供與之相匹配的理論工具,因此,犯罪論體系面臨著從大眾話語模式向精英話語模式的轉型。在此,車浩提出了犯罪論體系從大眾話語模式向精英話語模式的轉型的命題,並對此做了具有說服力的論證,給人印象深刻。

作者認為,德國的犯罪論體系比較典型地代表了一種精英話語的理論模式。其精英性集中表現在理論所使用術語的專業性和理論體系的邏輯性上。與德國的犯罪論體系相比,中國當下通行的四要件的理論,基本上是一種大眾話語的理論模式。這點首先也體現於這種理論所使用的術語上。類似“主體”“客體”“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這樣的理論概念,並不是一種為刑法專業所獨有的概念,在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中隨處可見這幾個概念的使用,甚至也不是一種法律專業的特有概念——在哲學、文藝理論以及大多的人文和社會科學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主體”“客體”等概念。在此對於德國犯罪論體系的體系性和邏輯性的揭示,展示了其所具有的專業性,因而將其歸納為精英話語。而我國從蘇聯引入的犯罪論體系更多使用“主體”與“客體”等普及程度較高的哲學用語,因而將其歸納為大眾話語。就這一分析而言,我認為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兩種不同犯罪論體系的各種特徵。當然,精英話語往往具有深奧性,掌握起來具有一定難度。而大眾話語則具有一定的通俗性,司法人員容易理解。這兩者之間需要取得一種平衡。以往我國的犯罪論體系雖然具有通俗易懂的優點,但對於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解決有時捉襟見肘。因此,對於更具有邏輯性和實用性的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的追求,具有現實合理性。

在具體展開部分,作者對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在認定犯罪中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理論問題做了分析。從內容來看,涉及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三個階層,涉及面較廣,由此為讀者打開了視野,能夠接觸到三階層的實際運用,這也是本書較為接地氣的理論敘述。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具有理論部分和實踐部分,這兩者共同構成了體系內容,使之既具有理論價值,同時又具有實踐品格。

本書第六章不法阻卻事由之被害人同意,涉及被害人同意的法理。通過該章,讀者可以欣賞被害人同意法理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實際運用情況。在我國刑法理論中,被害人同意的體系性地位等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這是一個前沿性的理論問題。在本書中,作者將被害人同意定位為不法阻卻事由,並對此進行了探討。在進行這種探討的時候,我們首先需要明確討論被害人同意的理論意義。對此,作者指出,支撐德國刑法學界討論被害人同意的體系性地位的深層思想,對於解決關於被害人同意的“中國式困擾”,非常具有啟發性和解釋力。因此,本書希望通過對這一“德國問題”在四要件語境下的引入和轉化,來提供一個局部的解決方案。最後,“二元論”與“一元論”之爭儘管是一個“德國問題”,但是由其引申出來的一般性、跨語境思考的理論命題,超越了各個犯罪論體系架構的不同。

在此,作者將被害人同意稱為是一個“德國問題”,這是意味深長的。但“德國問題”只是表明,這是一個德國刑法學者提出的問題,而並不意味著它對於解決中國的刑法問題是沒有意義的。我相信,隨著刑法知識的轉型,越來越多的德日刑法知識引入我國,對於這些舶來的刑法知識,我們應當結合我國的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解讀、理解和消化,最終實現本土化,由此形成中國的刑法知識體系。因此,在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排拒來自他國的刑法知識。唯有如此,我國刑法理論才能獲得跨越式的發展,從而為我國的刑事法治建設提供學術資源和理論引導。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文為《階層犯罪論的構造》一書序言,刊發時略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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