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该怎样管辖?

1842年,中国与英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除割地赔款外,英国在中国的领土上也拥有了领事裁判权,也即对租界内外国人的犯罪中国没有司法裁判权。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该怎样管辖?

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不平等特权才得以最终废除。

司法管辖象征着一个国家的主权,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在现代社会,除了大使馆的一些官员享有外交豁免权外,外国人犯罪的,都会受到所在国的司法管辖。

这就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为辅,我国《刑法》第七条也规定有属人管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该怎样管辖?

属人管辖是针对本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如何管辖的问题,从去年的韩国留学生杀人事件到知名人士性侵案,再到最近的普吉岛杀妻骗保案都涉及到属人管辖的问题,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后,我国凭什么对其予以惩罚。

有些行为,在国外可能不构成犯罪,而在我国则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而在澳门赌博与开设赌场均为合法行为,如大陆公民在澳门开设赌场,盈利后回国,由于他的行为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法益没有侵害,所以不追究其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外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肯定享有管辖权,可其作为中国人,我国也享有属人管辖权,我国当然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该怎样管辖?

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处罚。

除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之外,还有保护管辖原则,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重罪后,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我国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一般的犯罪外,还有一些犯罪是全世界共同打击的,如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恐怖活动等危害全人类的犯罪,当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时,我国就有管辖权。

可能有人会问,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后,我国可否对其进行引渡回国,再进行审判。

引渡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因各国刑法差异而使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以造成法律的漏洞。

引渡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当一个国家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该怎样管辖?

我国最成功的引渡应当是将赖昌星从加拿大引渡回国,赖昌星再潜逃12以后,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中国在与加拿大签订引渡协议时,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让步,为今后引渡提供了经验,赖昌星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