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朋友開,車主被判刑”,只因一個錯誤行為!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

一直呈現嚴厲的態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但是,你很多人卻不知道,

將車借給他人酒後駕駛也屬於犯罪!

前段時間,重慶市一男子張某某因將車借給其朋友酒後駕駛,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被重慶市綦江區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這是重慶市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

從重慶市交巡警總隊瞭解到,重慶男子張某某與朋友梅某一起進餐並飲酒後,張某某在明知梅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轎車借給梅某。由梅某駕車搭載張某某沿重慶綦萬高速往重慶綦江區城區方向行駛。車輛行駛至綦江南收費站路段時被綦江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民警查獲。經抽血送檢,梅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0mg/100mL,屬於醉駕。歸案後,被告人張某某、梅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被告人梅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梅某在道路上駕駛。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可成立共同犯罪。梅某和張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司機梅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來源新華社)

同上,借車被判刑並非個案,請看下面兩則案例:

▶福建省首例,在高速上因將車交給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人而被判處刑罰的案件

今年2月19日凌晨0時許,苟某和嚴某在晉江青陽朋友家吃飯喝酒。酒過三巡,兩人於次日凌晨1時許離開朋友家。這時,嚴某忽然說自己想回尤溪老家,便向苟某借車。很快,兩人就從青陽出發了,嚴某負責駕駛車輛,苟某手持手機導航,從石獅上高速。途經泉州南時,嚴某駕駛的小車碰撞了路邊指示牌,被高速交警查獲。

民警調查時發現,駕駛人嚴某身上酒味很重,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7.66mg/100ml,屬醉酒駕駛。因犯危險駕駛罪,嚴某被鯉城法院判處拘役50日,並處罰金6000元。車主苟某也因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被判了刑。

“借車給朋友開,車主被判刑”,只因一個錯誤行為!


▶借車給人醉駕 車主被判刑

近日,祿豐縣法院對祿豐縣檢察院追加起訴的陳某危險駕駛案作出宣判,陳某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決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據悉,本案屬我省首例將機動車交給飲酒人駕駛而入罪的典型案例。

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2日晚,陳某、劉某一起在祿豐縣世紀大街喝酒。21時50分許,陳某明知劉某飲酒的情況下,將小型普通客車交給劉某駕駛。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駕車由北向南行駛。22時,劉某在駕車過程中與袁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陳某教唆劉某駕車逃逸。23時50分,陳某陪同劉某到祿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經對劉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劉某乙醇含量為154.59mg/100ml(乙醇/血)。

本案中,陳某明知劉某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仍將機動車交給劉某駕駛,且發生事故後讓劉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陳某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教唆犯,與劉某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在此提醒:

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更不能向喝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或強迫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否則要受到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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