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好久的科技武器终于要大展神威了——谈研发费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 财税〔2018〕99号)提高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虽然这个文件在2018年9月出台,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汇算清缴时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以这个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利器一直在等待大显神威的时机,2018年已过,过完咱们的春节就到了汇算清缴的“旺季”了,厉兵秣马的时候到了,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财税〔2018〕99号的前世今生。

财税〔2018〕99号政策: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到手好久的科技武器终于要大展神威了——谈研发费加计扣除

解读:

短短两条,却是所有有研发项目企业的福音,尤其是大型制造业。随着这个文件的出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也随之统一,操作也更加简单,受惠企业也大幅度提高。

1.加计扣除提高到75%,无形资产175%摊销(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2.所有企业都享受。从第一条可以看出,《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相比去掉了科技型和中小企业两个限制条件,全部提高的75%加计扣除,所有企业都可享受,这是非常大的一步,企业全覆盖。但是企业全覆盖并不是行业全覆盖。我们下一步要讲这个问题。

这里主要是鼓励加大现代制造业对科技的投入。现代社会里,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生命周期变得更短,产品更新换代变得更快,更新不及时就会被超越被取代被淘汰,为了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加大中国的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在税收政策上也做出进一步的饶让,主要体现在制造业上,制造科技是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

制造企业用于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不断上升,一般情况下,企业用于研发的费用占总成本的10%以上,对于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产品来说,可占成本比重的40%以上。并且越是大企业研发项目越多,研发成功率也会越高,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将会极大减轻研发项目多的大企业税收负担,激励大企业研发创新。但是这个文件并没有像之前的或其他的优惠带来那么大的反响,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修订以及专项扣除政策,关系到每一个自然人,抢了这个文件的风头。二是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时间点没到。

3. 全企业但并不是全行业,我们的理解并不包括(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的行业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从财税〔2018〕99号第二条可以看出,“其他政策口径”按财税〔2015〕119、财税〔201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执行,其实这里还没有列全,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部分条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修改。但是并没有废止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制造业创新的目的。

4.加大的优惠期间暂定三年。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即今年汇算清缴时,这个政策就大显神通了。

到手好久的科技武器终于要大展神威了——谈研发费加计扣除

案例:

A企业是大型企业,年成本3亿,成本中研发费用占40%,即1.2亿未形成无形资产,收入4亿。

在50%加计扣除的情况下,1.2加计扣除50%,0.6亿,假定无其他调整事项。

利润总额,4亿-3亿=1亿

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1亿-0.6亿=0.4亿,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4x25%=0.1亿即1000万。

调整后:75%加计扣除:1.2X75%=0.9亿

应纳税额所得额1-0.9=0.1亿,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1X25%=0.025亿=250万。

即只需缴纳原先的1000万的四分之一。

在盈利的情况下,研发费占比越高的,在税收优惠幅度上越大。依然是国家鼓励研发创新的体现。

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拓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同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5年三部委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明确税前加计扣除的六个方面和不能扣除的活动及行业等等,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定义财税〔2015〕119号各个事项并进一步明确具体管理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修正了2015年第97号公告中部分事项。

加计扣除优惠扩大的政策:

三部委《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和《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扩大的两个大步,尤其是财税〔2017〕34号,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受益,但是有限制条件一是中小型二是必须是科技企业,且科技型企业认定一整套的操作复杂,真正能够享受到75%优惠的企业占比极小。

通过一年多的实施来看,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还远远不够,2018年9月三部委再出重拳,出台财税〔2018〕99号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75%的优惠,现在正是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这个政策需要仔细再学习再研究。

总结:

最后提醒注意事项,加计扣除优惠固然好,但要注意按文件要求条件分开核算保存备查资料等,否则不仅要补税可能还会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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