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拟增并购反垄断审查规定,明晰负面清单制度

外商投资法草案拟增并购反垄断审查规定,明晰负面清单制度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外商投资法草案拟增并购反垄断审查规定,明晰负面清单制度

在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亦有建议增加并购反垄断审查。1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时指出,有委员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并明确未按要求报告投资信息的具体处罚方式。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外商投资法草案再次明晰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一法律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充分,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修改完善后分为以下四款表述:“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称为“外资三法”的三部法律分别是:1979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1986年通过的《外资企业法》。

此前,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草案一审说明时曾指出,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相应废止,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登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组织形式和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议在草案中对此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与此同时,还有意见提出,草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如何处罚,未作规定,建议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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