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员:再不还款,上门殴打 借款人:私闯民宅,我会使用防卫权

催收员:再不还款,上门殴打 借款人:私闯民宅,我会使用防卫权

山东辱母杀人案,就是一起因暴力上门催收引发的恶性案件。当于欢面对着穷凶极恶的催收者,眼睁睁的看着母亲被人侮辱,一怒之下,动手杀人。这起案件,由于媒体的披露,才让广大民众知晓。但是,在我们所不知道的地区,是否也有着类似的案件呢?这些我们不得而知。

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部新规,新规的内容是适度扩大正当防卫正当化。新规的出现,无疑给遭受到催收迫害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打了一剂强心针。一些网贷公司为了能够要回贷款,开始使用一些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很多的借款人表示,催收再三的发短信说上门,进行威胁。导致借款人家里的老人小孩十分的害怕,也使得借款人的心理状态处于几乎崩溃的状态。生怕半夜三更催收者上门要钱,而发生一系列不可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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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么说,这一个新政策的出台,也就彻底消除了借款人被催收上门侵害事情的风险。一些借款人意外逾期,暂时还不上钱,也没有说从此不再还钱。可是,为了尽快拿到欠款,网贷平台就开始说借款人想做“老赖”。而根据计算,有的借款人的分期贷款,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36%利率来计算,应该是早就还完了。但是网贷平台可不干,还是会变相的收取借款人的各种利息,已达到满足他们胃口的程度。

正当防卫权的改革,也就意味着借款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新政中,提及的强化防卫权的救急性,适度放宽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不再以结果和道德性作为决定性的标准。正当防卫要求的不法侵害已经正在进行中,其紧迫程度

较高,按照行为的客观发展规律来讲,只有对之进行强度更高的侵害,才能迫使其停止。因为正当防卫行为的效果不仅是将不法侵害消灭,同时还要保证侵害人不会再次实施更高强度的侵害,切实保障防卫人的自身安全。所以正当防卫中难免出现一些损害结果,不法侵害危险度越高,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程度也就随之提高。司法审判应摒弃以“损害结果”否定正当防卫成立的标准。说的再直白点,就如同昆山龙哥被反杀一样,当龙哥手持刀具进行侵害防卫人时,由于侵害程度过高,防卫人只有做出比侵害行为还要强的防卫,才能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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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中,正当防卫权尚未达到滥用的程度。但是要防患于未然,在引导公民行使防卫权的过程中,不能过度扩张其成立范围。正当防卫终归是一种特殊的备用方式,需要受到构成要件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务必与迫不得已相区别,也要与“先寻求公力救济再进行正当防卫”相区别,当私力救济的效果强于公力救济时,即使没有达到迫不得已的程度,即使没有寻求公力救济,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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