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終局裁決不可再起訴

湯某於2013年3月與A市B信息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工資為每月人民幣2000元,職位為庫房管理員。2014年10月開始,因市場變化較大,B信息公司決策不及時,造成產品積壓,效益下降,自2015年10月起,B信息公司對員工工資採取暫時發原工資的50%。

2016年2月,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協商不再續約,B信息公司承諾將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的工資補發給湯某,湯某認為還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雙方協商未果,湯某遂向A市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B信息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的工資所欠工資5000元與經濟補償金6000元,共11000元。A市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支持了湯某的請求,即裁決B信息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的工資所欠工資與經濟補償金。但該勞動人事爭議裁決書未明確載明該裁決是否終局裁決。A市B信息公司不服該勞動人事裁決,向A市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向湯某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元。

A市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人事仲裁裁決確定的金額分別為5000元和6000元,A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150元,裁決金額均不超過同期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金額13800元。雖然仲裁裁決未載明該裁決未終局裁決,但根據規定,本案的仲裁裁決應當為終局裁決。因此,A市X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B信息公司的起訴,並告知B信息公司可依法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2條規定,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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