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給工程項目人員發放餐補需要扣繳個稅嗎?

很多建築企業的工程項目都在偏僻的農村,交通不便、食宿不便,因此很多建築企業給經常往返於公司和項目的工作人員發放差旅住宿和餐飲補貼,由工作人員自行解決食宿問題。此類補貼建築企業需要扣繳個稅麼?

建築企業給工程項目人員發放餐補需要扣繳個稅嗎?

先看文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徵稅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徵稅。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 獨生子女補貼;
  2.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 托兒補助費;
  4.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到,如果符合“差旅津貼”和“誤餐補助”,可以不用扣繳個稅。但是建築企業財務人員要注意判斷,是“每人”都有的補貼,還是隻有個別人有;是個別人每個月都有的,還是隻有出差才有的。如果是每個人都有的,則不屬於不徵稅的“津貼、補助”,而屬於職工福利費;如果是個別人每個月都有的,則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不屬於不徵稅的“津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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