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少年應不應放,這個時代的孩子已經不是立法那個年代的孩子了

弒母少年應不應放,這個時代的孩子已經不是立法那個年代的孩子了

12歲的年紀,本是父疼母愛的年紀,可是在湖南,一起弒母案件,驚爆世人,而剛剛又被爆出,其被釋放了,只因不夠年齡。

我們一般以18歲為界限,十八歲以下,是未成年人,18歲以上是成年人,民法上又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有、無、限制幾類。

民法上有,刑法上自然不甘示弱。

弒母少年應不應放,這個時代的孩子已經不是立法那個年代的孩子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14週歲以下,不論犯什麼罪都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而14週歲至16週歲的孩子,只對八種犯罪行為負責,分別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而16週歲以上,需要對所有的罪行負刑事責任。

弒母少年應不應放,這個時代的孩子已經不是立法那個年代的孩子了

其實,說實話,對於刑法的相關法條,個人認為應該修改一下了,因為時代進步了。

當時立法的時候,那時候的人思想較為單純,也沒有複雜的想法,之前的孩子,十幾歲還只懂得吃,想穿新衣裳,大鼻涕一愣一愣的,可是現在的孩子呢?估計早強了十萬八千倍吧。

現在孩子見得多,懂得多,吃得飽,穿的暖,有的人的心思絲毫不再成年人之下,甚至能耍的成年人團團轉。

所謂飽暖思淫慾這個詞,通常不會用在孩子身上的,但是確實是有一些孩子心思沒有用在正道上。

弒母少年應不應放,這個時代的孩子已經不是立法那個年代的孩子了

記得那年去某法院,路過未成年人審判庭時,看見一個大個子帶著手銬腳鐐被帶入了法庭內,那樣子,長的比我還壯實,絲毫不像個孩子,等我開完庭往回走,路過少年庭時,門口的顯示牌上顯示著其犯的案件是“容留他人賣淫”。

真是了不得!

本案中的孩子,在殺害自己母親的時候,是無知嗎?他不知道後果是剝奪一條人命嗎?還是剝奪自己最親近人的生命,還能持刀下得去收,真是不可理喻!

弒母少年應不應放,這個時代的孩子已經不是立法那個年代的孩子了

我是法律之風,一個專注於法律、訴訟的頭條號,歡迎關注我,閱讀我的文章,如果對您有所收穫,希望看到您的足跡,如果有問題和我交流,歡迎評論、留言、或者告知我,我會盡可能的回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