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如燈滅,那欠的錢怎麼辦?

案例分析

李志與陳誠是多年的同學。2003年鑑於陳誠父親對李志工作允諾及其巨大聲望,同時為幫助同學陳誠度過難關,李志於2003年11月14日向陳誠借款10萬元,後因陳誠經營困難沒有如期還款,2012年陳誠向李志出具借條1張,承諾歸還本金176000元,於2012年6月8日還款,如逾期按每年12%計算利息。到期後李志多次催要,陳誠避而不見分文未付。

2016年1月2日陳誠因交通事故去世,葬禮上陳誠父親向李志承諾葬禮後與其商量還款,但之後並無下文,李志經多方打聽於2017年9月26日找到陳誠父母在南大的家,要求陳誠父母依據陳誠當年的借條所述償還本金及利息。陳誠父母避而不見,李志迫於無奈,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只得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請。

法律解析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陳誠死亡後,其遺留的債務由誰承擔的?

關於自然人死亡其遺留債務的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見,對死亡自然人遺留債務的處理,我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債權人對死亡自然人的債務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繼承人依法主張。本案中,案涉債務系死亡人陳誠的遺留債務,現沒有證據證明其留下了遺產,陳誠父母明確表示沒有繼承陳誠的遺產,李志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繼承了陳誠的遺產。因此,陳誠父母對陳誠的遺留債務在法律上本身沒有清償義務。因李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陳誠父母繼承了其子的遺產及遺產的具體價值,故李志此請求也缺乏依據。因此,本院對李志主張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人死如燈滅,那欠的錢怎麼辦?

律師建議

我們曾經在《 》(點擊閱讀)一文中為大家介紹了,在沒有紙質借條的情況下,如何主張債權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當遇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時,債權人應當如何應對呢。

首先,已經身故的債務人不能再作為被告成為訴訟主體。因為債務人死亡後,已經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如仍然以其作為被告,將直接導致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其次,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而消滅,但債務人身故後,到底應該由繼承人、受遺贈人等,誰還承接債務作為被告,還是要依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最重要的是債務人身故後,如果遺產還未進行分割的,所有繼承人都應被列為被告。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的,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遺產已經分割完畢的,各繼承人對債務人債務按繼承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都放棄繼承債務人的遺產的,應對以遺產保管人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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