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三个关键—持牌上岗、有效进退、平衡利益

陈文: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三个关键—持牌上岗、有效进退、平衡利益

记者 | 明悦

数字普惠金融在中国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要归功于一行两会做了很多基础性的工作。监管机构最大的贡献是没有把它扼杀在摇篮里,而是将它作为经济和金融创新的推动力予以容忍。在互联网金融的整顿中,我们仍要继续肯定诸如P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积极意义,创造条件让其规范发展,从而挤压野蛮无序发展的地下金融的生存空间。

1月24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支持下《数字普惠视角下的金融科技发展评估——以P2P网贷为例》报告正式发布。基于《报告》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秘书长陈文认为,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当增加普惠维度的考量,推动阳光化的民间金融机构持牌上岗,健全其退出机制,持续提升P2P网贷等弱正规金融的普惠价值;同时要警惕科技在地下金融中的不当应用,防范地下金融风险的扩散。他认为P2P监管备案落地后只有与正规金融开展有效合作才能拥有未来,并呼吁P2P从业机构在今后的合规发展中要平衡自身的商业利益和公益色彩,探索出真正践行普惠理念的社会企业发展道路,持续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

第一,要解决无证上岗问题。P2P要在当下整顿中防止异化为游离在目前监管之外的地下金融,需要在合规成本持续加码的当下给与P2P后续能够得到生存发展的希望以及合规经营收益足够大的希望,明确备案落地的时间点至关重要。

早期的P2P平台一直呼吁监管落地,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合规整改,一个重要激励在于获得监管背书后P2P成为金融牌照或类金融牌照,而金融牌照价值在国内是富有足够的想象空间的。在 Hellmann 4等(2001)的经典文献中,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出这样一个观点:监管必须给予商业银行创造足够有吸引力的经营垄断权收益(牌照租金),以使得商业银行能够为维系牌照租金而稳健经营,否则商业银行的行为必然朝着高风险方向开展。P2P平台过去积极配合监管合规整改有牌照价格预期和持续经营能够带来稳定经营收益预期的原因。而这种预期在2018年P2P备案延期以及暴雷潮之后曾一度跌至谷底,也导致了部分P2P开始蜕化为地下金融,从事超利贷业务。后续如果需要P2P继续严格遵守监管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尤其是坚持普惠金融初心专注于以可负担的成本提供给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金融弱势客群提供恰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必须需要牌照价值与经营租金收益的激励。监管成本加码,监管收益必须跟上,被监管对象才不会由类正规金融转回地下金融。

第二,要解决有进有退问题。关于退出,有两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一个给部分平台备案,比如说是100家、200家,其余必须退出的几百家平台如何实现平稳退出的问题;另一个是已经备案或者发放牌照的100家、200家,如果经营违规或经营不善,如何退出的问题。

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018年P2P网货行业集中度越发上升。2018年12月,行业成交量前100的平台成交量占同期全行业成交量的比例达91.69%;同比2017年12月的数值,上升了15.37个百分点。考虑到备案通过的应该大部分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头部平台,从市场规模占比角度看,通过备案或者发放经营许可证稳定了头部平台,也就确保了网贷行业整体的风险可控,同时网贷行业主要借款客群的融资渠道不会减少。由于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明显违规的平台的清退,需要考虑到平台之间出借人客群重叠度以及借款人客群共债等问题,防止清退平台风险向正常平台传染。出借人信心稳定需要平台退出时充分保障出借人利益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地执行,借款人还款溦励的保障在于相关征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监管层和司法机构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坚决打击上。

此外,要坚决吸取中国金融市场建设中的教训: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过高,但是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金融牌照的价格居高不下,大量倒壳、卖壳行为屡禁不止。对于部分冲击备案的平台而言,其看重的是P2P牌照价值,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持续经营。单纯追逐牌照倒卖,实际上助长的是金融市场中的各种投机心理。对于监管而言,我们有如下两个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是建议在备案落地之前,可以以政府主导的基金的形式低成本入股部分通过合规检査的优质头部平台,这部分持股在备案完成后必然大福度增值,以政府主导基金减持给相应有意入股P2P的实力机构,增值收益可以作为未备案P2P出借人弥补损失所用;

二是建议设立备案后的P2P出借人保障基金,明确P2P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量化考核指标,同时就P2P经营的底线问题做出清晰界定,对于备案后明显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或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的P2P坚决予以清退,将出借人利益保障的相应措施前置化。

以诸如P2P等弱正规金融等试点,将构建退出机制的经验逐步实施于正规金融,将极大助力我国金融市场的高效率运作,使得资金配置的效率大大提高。

第三,要平衡风险防范和普惠价值之间的矛盾。在科技助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过程中,有两个风险点值得重视:

一个是诸如P2P等阳光化的民间金融部门在拓展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边界、扩大金融服务覆盖范围的同时,也呈现出“脱实向虚”的特征。按照P2P经典的“点对点”借贷模式,应当定位为信息充分透明、没有金融中介提供资金池等的平合,但实际运行中,由于期限错配、资金池、兜底等问题的存在,P2P异化开展社会化投融资,在监管缺失的背景下,部分网贷平台以“庞氏骗局”模式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成为聚集金融风险的推手。

另一个风险点是,科技赋能民间金融提升了资本在民间金融、正规金融间的流动,风险则更多从非正规金融市场向正规金融市场流动。原本游离在外的民间金融经由互联网化逐渐与银行业等正规金融向联系,在风险隔离体系相对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金融风险开始蔓延和扩散,风险具有一定交叉传染性。例如现在的部分平合主打的信用卡代偿,基本是给银行信用卡客户做短期周转使用,一旦P2P自身出现风险,无法给原来的客群授信,这部分客群可能就无法获取资金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从而导致银行的风险暴露。

无论是民间金融阳光化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以及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更多交集可能传导的风险,政府和监管必须坚决予以防范。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自2016年4月份启动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整治效果。西方国家部分学者几年前判断由中国互联网金融泡沫破灭可能带来的中国式“次贷危机”,归因于互联网金融的及时整顿予以成功避免。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整治的过程中,部分主体服务小微等普惠金融客群的能力有所下降,部分弱正规金融由于整顿过严有转回地下金融的倾向。整治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弱正规金融本身不是目的,整治是为了它们更好地规范发展。整治工作的开展中应当不以单一的风险防范为维度,而是在此之上增加普惠的维度,确保中国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进程不会出现倒退。针对金融科技在地下金融中的不当应用,应当探讨建立对于纯粹技术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的准入机制和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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