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苑丨乘客醉酒乘車,滴滴司機有權拒載嗎?

議苑丨乘客醉酒乘車,滴滴司機有權拒載嗎?

漫畫:顏慶雄

引子:2018年底滴滴率先在深圳試行“乘客醉酒乘車”規則。試行一個多月後,近日,滴滴將新規從深圳拓展至上海、成都、石家莊等15城。該規則規定,行程開始前,若司機判斷醉酒乘客可能會危害行程安全,可申請取消訂單;行程進行中,如醉酒乘客出現威脅行程安全的行為,司機有權終止服務;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如醉酒乘客出現熟睡不起、不願下車等情況,司機可聯繫平臺協同處理或者報警尋求警方幫助。本期議苑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議苑丨乘客醉酒乘車,滴滴司機有權拒載嗎?

1.您認為“乘客醉酒乘車”新規合情合法嗎?

劉國強:新規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問題,醉酒乘客不僅會影響車內衛生、耽誤司機的正常營運,甚至可能對司機的人身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產生威脅,滴滴對此進行規範,以保障司機和公司利益,這一點無可厚非。依照基本職業規範,服務行業不得對服務對象進行歧視性選擇,但根據具體服務內容的情況做出限制則是常見現象,如一些高檔賓館規定衣衫不整者不得入內,一些刺激性的遊樂項目規定老年人或心臟病患者不能參加,等等,醉酒者並非某一特定群體,而是人的一種非正常狀態,在這一狀態下人的行為會有所失控,因此,對醉酒者乘車進行限制,與拒載性質完全不同,公司有權做出這樣的規定。從規定的具體內容看,雖然都是從司機的權利角度出發的,但它屬於對司機的保護性規定,它所傳達的規則意義是合理的。

李長安:繼推出一鍵報警、監控錄音等安全措施之後,滴滴再對網約車進行安全升級。此次推行“乘客醉酒乘車”規則,滴滴還是做了很多前期工作的。除了在推廣之前在深圳試行了一個多月,還曾做過廣泛的用戶問卷調查。

客觀地說,雖然有部分爭議意見,但絕大多數人對醉酒乘客進行用車限制還是持贊成態度的。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看,在交通部規定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範》中,出租車駕駛員在受理乘客租車業務時要做到招手即停、有客即載,乘客電話約車時要迅速答覆,對乘客要一視同仁,不挑客,不無故拒載乘客。其中關於“無故”的描述,其實意味著司機在某些情況下有拒載的權力。

趙波:目前關於網約車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較少,從現有的規定可以看出,網約車經營者對網約車安全管理、安全運營負有很大的責任,同時也應該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途中甩客等。因此,滴滴公司出臺的新規,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律層面也是允許的,對於網約車服務市場加強管理是經營者應盡的義務,網約車市場乘客和網約車企業及司機的合法權益都需要得到保障,網約車企業可以根據其與乘客達成的電子協議,提供、拒絕或者終止服務。作為服務企業,歡迎是根本,拒絕是無奈,新規對一般人的乘車服務不會有太多影響。

2.有人認為此舉會影響到飲酒者打車的便利,甚至會成為拒載的萬能理由,如何完善規則來避免上述問題?

李長安:在實踐操作當中,如何正確執行“乘客醉酒乘車”新規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也因此出現了很多糾紛。這其中,首要問題就是如何判斷乘客是否醉酒。總不能給每個滴滴司機一人發一個和總部能聯網的酒精測試儀吧?由於乘客是否飲酒需要靠司機的主觀判斷,很可能失準,或是雙方各執一詞,引來更大的麻煩。司乘之間因醉酒引發的直接糾紛或會減少,但因“拒載”而導致的其他矛盾則可能增加。因此,一方面要加強滴滴司機職業素養,增強危機處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廣大乘客也要給予滴滴司機更多的寬容和理解。這是減少和避免雙方矛盾衝突的唯一選擇。

趙波:規則沒有面面俱到的,也不可能是完美的,當有衝突時,通常會選擇保護更為重要的權益,而捨棄次要權益,有人擔心司機會否在判定“醉酒”情形時過於嚴苛而導致醉酒乘客無法享受網約車服務,這種擔心其實過慮了,道理很簡單,網約車司機從事網約車服務是謀生的,而不是想著法子找各種理由“拒載”的,其實,要擔心的是司機出於盈利目的,會否“該拒不拒”,而不是“不該拒的也拒了”。

劉國強:這一規定最大的問題在於其可行性,確實,司機沒有配備酒精測試儀,無法準確判斷乘客是否醉酒。而即使配備了相應設備,司機也無權要求乘客進行酒精測試,所以只能憑主觀感覺來判斷乘客是否醉酒。這樣,就很可能引發司機與乘客的糾紛,司機也可能濫用這一規定,來拒載所有他不願意提供服務的乘客。因此,這一規則需要完善。首先應該嚴格這一條款的適用,司機需與乘客及其親友進行溝通,如乘客出現明顯的站立不穩、語言表達不清晰等情況,司機有權拒載。但不能因乘客身上帶有酒氣就任意判斷其醉酒而拒載。這在操作上需要技術手段的支持,如在爭議情況下進行酒精度測試,車內安裝視聽監控設施來保障規定執行的合理性。

3.除了“乘客醉酒乘車”外,滴滴近日還發起了“乘坐網約車需要實名認證嗎?”的投票,您認為網約車需要實名認證嗎?

趙波:實行實名制是很有必要的,比照乘坐飛機、火車其他交通工具需要實名制,網約車市場一樣存在一系列人身、財產安全問題,引起重視有助於預防犯罪,及時查處違法犯罪,依法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實名制管理主體及規則制定應屬於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網約車運營企業可以作為協助主體和具體履行機構。

劉國強:筆者認為網約車不應該實名認證。這是把公司權利擴大化的做法。誠然,網約車實行乘客實名認證在保障運營安全、對不受歡迎的乘客進行黑名單限制等方面,會起到一定作用,但這不足以構成實名認證的充分理由。若以這個邏輯,在實名之外,滴滴公司還可以要求乘客提供身體健康證明、無精神病史證明,等等。這顯然是過分的防範之舉。網約車提供“無差別”乘客服務,乘客約車本就提供了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若違反乘車規範,公司可依照規定拒絕服務,如因乘客原因導致重大事故,在當前這樣發達的信息環境下,幾乎不可能找不到乘客身份。實名認證可能導致乘客身份信息的不必要洩露,是不合理的規定。

李長安:雖然一部分人認為這利於司機和乘客的安全,但大部分人認為平時坐出租車都沒有要求實名認證,坐網約車也當然不應該強制要求。從初衷來說,滴滴之所以提出“乘客實名制”的設想,直接原因就是希望能夠更好地保護司機安全,使得司機能夠在自己本身實名的情況下,也能瞭解乘客的實名信息,確保雙方互相“知根知底”。但如何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是一個必須嚴肅處理的事情。

事實上,實名制未必是保護司乘人員安全的靈丹妙藥。網約車公司應該在健全緊急求救、實時追蹤等安保體系的建設方面多下功夫,這才是安全行車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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