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让“南大门”更加美丽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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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让“南大门”更加美丽多彩

《中国审判》2018年第23期刊发郴州法院司法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纪实——《让“南大门”更加美丽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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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是湖南的“南大门”,是资源大市、生态大市,有着“世界有色金属博物馆”、“中国有色金属之乡”的美誉;有着“中国温泉之乡”、“南方重点林区”的美称。

为了保护好这方山水,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郴州两级法院探索创新、能动司法,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郴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872件,审结819件,用法治力量守护了青山绿水。

“我们时刻牢记‘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的科学论断,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用法治的力量守护青山绿水,让郴州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水平表示。

重民生,还你一帘青山秀水

深秋的早晨,当第一缕晨曦穿过树林映照着顠扬薄雾的湖面时,只见波光粼粼,轻纱妖娆,此时的东江湖与两岸的青山相拥,柔情似水,如诗如画,尽显秀丽之姿。

此情此景,很难想象,两年前东江湖因受上游厂矿企业排污、大量水面网箱投放养殖,群众私自新改建餐饮、住宿平台和航运旅游废弃物污染,使东江湖的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给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守好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为了让这方山水更加秀美,更加炫丽多姿。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在全省中级法院中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何某是东江湖边的村民,因私自依托网箱改建了餐饮、住宿平台,资兴市人民政府认定何某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东江湖,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拆除决定。但何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拆除决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未经批准,依托网箱改建了餐饮、住宿平台,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因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营餐饮、住宿所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东江湖,属违法行为,资兴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拆除,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三年来,郴州市两级法院积极作为,加强非诉执行,支持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排污不达标企业和厂矿325家,拆除水上网箱和平台1000余个,有效保护了水源地。

据了解,为加强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意见》和《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建立了“环东江湖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对东江湖流域的资兴、宜章、汝城、桂东等“一市三县”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构建了“大生态审判”工作模式,确保了东江湖山美水清。

“现在东江湖更美了,来旅游的人更多了,大家的收入也增加了…”东江湖周边的村民高兴对来往如织的游人说。

寻眼望去,东江湖两岸绿树成荫,金黄的橘子随着树枝在轻风吹拂中徐徐摆动,如娇羞的少女,尽显妩媚,往日渔箱飘浮、餐馆林立的疮痍的场景不再呈现,眼中尽是美丽风景。

重审判,司法护航美丽家园

2018年5月3日,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当庭判决武汉某环保公司、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万多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武汉某环保公司将三百多吨危险废物交到没资质曹某等人手中,运到郴州宜章、临武两县的偏远农村,随意堆放,造成当地污染。

据主审此案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罗水平说,“法院公开宣判,不单是要让污染者依法承担破坏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意义更侧重于消除和恢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终让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和态度,关注环境问题,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守护三湘大地的绿水青山。”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郴州法院环资审判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总结环境公益诉讼已结案件的审判经验,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团队长李红兵表示。

近年来,郴州市两级法院积极搭平台建体系,打造精准审判机制和团队,凝聚专业力量助力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实施方案》,将涉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法庭或一个合议庭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专业化、精准化审判。

据了解,郴州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严抓办案质效,通过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利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期待,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碧水蓝天。

重修复,树立保护共享理念

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盗伐、滥伐、非法采伐林木、失火等毁林案件,从案人员大都经济状况较差、生活水平较低、主观恶性不大,如果对他们判处有期徒刑等实刑,不仅不能解决罪犯矫正问题,还可能将一个家庭拖入更加贫困的境地。

被告人李某在自家田里烧茅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总面积44.1亩,其中杉木林地面积32.5亩、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11.6亩。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已对烧毁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李红兵介绍,“郴州两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补种复绿”机制建设,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原则,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推行森林、水、土地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对在失火、盗伐、滥伐和毁坏林木等涉林案件中,本人有悔罪表现、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罚金但自愿补种树木来恢复被毁林地植被的,酌情依法减轻刑事处罚。”

据了解,郴州市两级法院还创新打造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被告人可采取出工或出资两种方式到指定地点集中补植进行林业生态修复,也可选择以出资方式通过水产部门投放对水环境有净化作用的鱼苗来进行水生态修复。

“通过判令责任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义务,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不仅实现了刑事惩罚、环境修复、警示教育相统一,还降低再犯率。”资兴市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江林如是说。

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组织被告人与受害人签订了百余份林木补种和鱼苗投放协议,补种林木约5000多亩,投放鱼苗约30万尾,实现了法律效果、环保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三效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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