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油漆銷售出問題 經銷商退貨不成反成被告

中國網邢臺1月17日訊(侯豔飛)張先生在邢臺經營著一家油漆門市,平時也有不少油漆成產廠家的人過來推銷自己的產品,2016年他和江蘇冠軍塗料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軍集團)簽訂了經銷合同,但是在後期的供貨中屢次出現了問題,張先生要求對方退還貨,但是始終未推諉,最後卻等來了法院傳票,對方以拖欠貨款為由將他起訴,張先生對此感到難以理解,目前已經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名牌油漆銷售出問題 經銷商退貨不成反成被告

庫房裡鯨海油漆產品堆積如山侯豔飛攝

條件優厚建立合作

張先生一直在邢臺市豫讓橋市場經營一處油漆門市,在這期間不斷有油漆廠家過來推銷自己的產品。“這個冠軍集團的業務員來過好多次,一開始沒想著跟他們合作,一來我們有自己的合作伙伴,二來對他們的產品也不熟悉。”張先生說,2015年7月他和一個朋友有機會到南京,同時到冠軍集團考察,並與該集團銷售總監周靜,談起合作事宜。

“他們說已經觀察我四五年了,我看他們的樣品還可以,就有了合作的想法,我們這一行還有鋪底(廠方或供貨商佘銷部分或全部貨物給經銷商,按協議內容進行結算)的說法,他們給出來的條件很讓人心動。”張先生說,周靜當時口頭答應他們負責把市場做開,鋪底十萬元,並且無條件退貨,合作結束時保證貨款兩清。

這比張先生當時預想的鋪底五萬元高出不少,想著還有對方的承諾,張先生就答應了這次合作,分別於2015年9月6日、10月7日、10月31日,向冠軍塗料支付了貨款9萬餘元,當年10月31日,冠軍塗料正式鋪底十萬元。“2015年12月25日,他們一位姓郭的業務員到這來找我簽了總經銷合同。”張先生說,當時拿過來的是兩份空白合同,按說應該是他們簽字蓋章的合同就對了。

合作當中問題頻出

據張先生介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他發現合同內容與當初承諾的有出入,不同意籤,對方又在電話裡和公司相關負責人溝通,最後添加了補充協議。大致內容為:1,我訂貨一噸以上,運費由冠軍塗料負責;2、因市場原因造成不可流通的產品,冠軍塗料全額退回,期間運費由冠軍塗料負責;3,根據合同每年換一次鋪底欠條。

“我想的是雖然合同內容和補充協議跟周靜談的有出入,畢竟人家鋪底十萬元的貨,大不了最後退貨。”張先生說,合同期限為一年,其中一份有業務員代簽,其餘兩份由業務員拿回集團簽字蓋章。直到2016年6月19日,合同被廠家業務員另一個業務員拿回來,但是補充協議沒有了。“我後來給他們要補充協議,一直都沒給。”

張先生說2016年冠軍塗料提供的產品一直出現問題。“有結皮、沉澱、龜裂、脫色、分層,做油漆的都知道這就是質量問題,下面的分銷商多次反映,我再反饋到廠家,至今有的分銷商也沒給我結貨款。”張先生說,出現問題以後,他多次有電話、快遞把問題反映給冠軍塗料,不是推諉就是不理,中間至少換了五六個業務員,都答應解決就是不解決。

退貨不成反成被告

因為產品的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張先生的客戶也不再相信他,同時有質量問題的貨越來越多。19日上午,記者在張先生的庫房看到,鯨海漆(冠軍集團產品)堆積如山,產品上標註:江蘇省著名商標字樣。“這些質量都有問題,也不敢賣了,這邊的油漆稀釋劑沒有標註保質期的不合格產品,已經做了鑑定。”張先生隨手打開一個未開封的稀釋劑包裝箱,瓶內或者半瓶,或者三分之一,更甚者是空瓶。

2017年3月因為退貨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張先生和朋友去南京找到了冠軍集團董事長高和銷售總監。“謝海當時表現的非常生氣,讓業務員拿來了退貨申請,讓馬上解決退貨問題,我們看到老闆的態度不錯,協商完之後就回來了。”張先生說,回來後等來的是讓他再打20萬的貨款,因為很快要漲價。“當時也沒那麼多錢,所以就沒打錢,結果其他地市的經銷商把錢都打了,後來也沒給貨。”

最讓張先生意外地是,2018年1月15日,他接到南京市溧水區法院傳票,冠軍塗料以合同到期,張先生不支付貨款為由被起訴了。“從來沒遇見過這樣的事,貨物出了質量問題,不但不能退貨,還成了被告,最後法院判我輸了。”張先生說,這一切都是因為當時簽訂的合同不合理,目前已經在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張先生提供了一份當時簽訂的總供銷合同,其中22條寫到:無論任何原因退換貨,乙方均需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甲方提供的《退貨申請表》,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後方能退貨,任何未徵得甲方同意的退貨,甲方均有權拒收或者不承擔退貨款。23條寫到:乙方因質量問題退貨,必需提出書面申請並在合同期限內辦理,經甲方檢驗確屬質量問題,則同意予以退貨,退換價值按該產品當批進貨價核算,由甲方承擔退貨運費。

“也正是因為這些條款,才讓我們這些經銷商陷入到進退兩難的情況,說白了只要是甲方不同意,不管什麼原因都不能退貨,明顯就是不合理。”張先生說,之前並沒注意到這些,也是事發後發現,合同中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

對此,1月17日,記者致電鯨海油漆總經理謝海,他表示此事已通過公司法務部處理,產品質量問題不予回覆。

律師說法:對方涉嫌民事欺詐

針對張先生的情況,記者諮詢了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隋瑞嶺律師,他說張先生簽訂的合同應該屬於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張先生簽訂的合同中關於退貨相關督導條款屬於“霸王條款”,應當無效。

“從關於表見代理的表述來說,張先生簽訂的協議也生效,所以從合同來說,對方還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制定規避了甲方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損害了更多消費者利益。”隋律師說,甲方的行為極有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涉嫌民事欺詐行為。

“和我有同樣經歷的還有邯鄲、廊坊、湖南等地的經銷商,現在不但這批貨沒法賣,其他產品也受到影響,很多消費者已經不相信我們了。”張先生表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知道這件事,不再上當受騙。(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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